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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統一是兩岸關係最高憲制原則
http://www.CRNTT.com   2020-06-29 00:08:56


兩岸復歸統一與民族復興的歷史神聖事業必然顯露曙光,水到渠成。
  中評社╱題:完全統一是兩岸關係最高憲制原則 作者:田飛龍(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理事、法學博士

  兩岸的完全統一並不排斥甚至日益依賴“非和平方式”,這就意味著我們對台工作的戰略判斷、制度調整、技術儲備與國際公關等方面必須提出更高要求,也需要更加從容靈活地對兩岸人民進行積極說理和動員,創造最有利於“最小代價”完成兩岸統一及“最有創造性”開展統一後轉型正義與精細治理的制度、政策與管治人才基礎。如果不可避免的短暫陣痛是分娩新生的必經環節的話,國家完全統一的有機生命原理與母性孕育新生命的自然原理異曲同工。當大陸政府負起真正的國家完全統一實踐責任,當兩岸人民日益想通了“維持現狀的和平”不是真正的穩定性和平,從而凝聚共識追求完全統一下的永久和平,兩岸復歸統一與民族復興的歷史神聖事業就必然顯露曙光,水到渠成。

  2005年,大陸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將涉台主要政策與制度構想法律化,既阻遏民進黨當局及外部干預勢力的分裂圖謀,又促進和平統一與“一國兩制”的正面進程。2020年,這部法律頒佈實施已有15年,但兩岸政治對抗不斷升級,“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國際政治環境與島內認同度出現危機信號。

  在此急劇變化的國內外形勢下,如何重新理解與評估這部法律中指向兩岸完全統一的和平方式與非和平方式,如何從戰略和制度上進行理性的判斷和調整,以適應民族復興的必要要求和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想規劃,就成為紀念這部在兩岸關係領域具有至關重要性的國家法律的基本問題意識和挑戰性命題。本文擬對台灣問題的歷史性與制度性困境加以分析,並結合這部法律的和平與非和平路線提出與當下國際政治條件、兩岸關係現狀及中國憲法秩序相適應的理論診斷和分析結論,供決策及社會各界分析人士參考。

  一、台灣問題的歷史複雜性:大一統與分離意識

  台灣問題是中國現代化與國家建構的特定問題,也是疑難問題。1895年之前的台灣歷史上,已經出現過大一統朝貢體系與西方殖民體系的交鋒,以明末清初的鄭氏政權與荷蘭殖民者的光復戰爭為歷史坐標,而之後的清朝政權對割據性的鄭氏政權的鎮撫策略取得成功,實現了中國的“大一統”。但大一統之下的台灣治理,並未完成徹底的國家建構,生番與熟番分治,土流二軌並行,為後來的美日介入留下裂隙。進入19世紀的兩岸關係,在民間人民來往層面日益密切,兩岸經濟文化交流深入發展,對台政治治理與行政管轄亦有制度性強化,但彼時的大清帝國已至暮年,不復青壯時期維護大一統主權秩序的強烈責任感與行動能力。19世紀下半期,美國曾有覬覦殖民台灣之構想,日本更是藉助維新變法之成功而脫亞入歐,效仿西方殖民帝國主義之行為邏輯。中日甲午戰爭及《馬關條約》的割台條款,開啟了台灣殖民化與現代化交織融合的歷史,造成所謂的日式“皇民史觀”及現代性意識形態,影響至今。

  1945年日本戰敗,中華民國政府光復台灣,美國監管戰後日本,扶持蔣氏割據政權,兩岸再現了大一統與地方割據的二元對立危機,至今未能消除。台灣政治家與學術界常以台灣數百年顛沛流離之殖民與非殖民歷史引為悲情依據,激發本土民族意識和台灣獨立政治構想,終於藉助1980年代以來的民主化轉型過程達到社會文化與政治體制上的並軌狀態,造成今日以民進黨為代表的台獨主義穩定地成為島內主導性政治意識形態。台灣問題代表了中國從古典帝國向現代主權國家轉型過程的邊緣主權損害與修復的風險性和複雜性,也是中國與西方主導之國際法秩序的非法限制與正當反制的法權鬥爭,更是中國國家治理現代化與全球治理參與能力的檢驗性指標。

  回溯台灣上述歷史,是希望在紀念《反分裂國家法》15周年之際,提醒人們關注台灣內在認同與意識形態生成的歷史路徑和固執的自我訴求,而不能簡單將當下的兩岸政治對立歸咎於外部勢力干預及民進黨一黨之私利操作。國際環境與政治體制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塑造民心民意,但若然缺乏潛藏於歷史土壤中的既定意識和固執信念,則純粹的外部干預和本土政治操作並不會那麼順利。香港治理亦存此張力。但這一悲情分離意識並非台灣精神的唯一因素。作為大一統中國的有機組成部分,甚至作為“逃台”之國民黨政權的道統合法性基礎,國家統一的精神基因和力量也是顯著的、潛藏的甚至是富有活力的,但卻可能遭受現實性的內外政治與文化壓制。

  正因為台灣歷史中始終存在著兩種相互抗衡的身份認同與精神力量,外部勢力及台獨執政力量才會不遺餘力地推進“去中國化”,滅人之國乃先去人之史。台灣歷史中,從與中華民族互動融合的長時段大歷史來看,存在著大一統的身份認同與政治基因,這並不是僅僅指向島內現存的真假統派,而是存在於歷史秩序且扎根社會土壤中的對中國傳統文化及整體統一性的信仰和追求。統一之根要遠遠超過短暫殖民、冷戰體系與民粹化民主所造就的缺乏歷史文化根基的割據主義和台獨主義,但由於政權和政策的現實性反向侵蝕,統一之根並非牢不可破,需要兩岸中國人尤其是大陸政府進行強有力的政治與法律保護。《反分裂國家法》就是其中最為關鍵的一部保護性法律。

  二、《反分裂國家法》的憲制背景與法理架構

  在1949年新中國建立的憲制秩序中,台灣在“內戰法理”的敘事邏輯之下,是有待“解放”的神聖領土。領土的神聖性可以從中華民族的大一統敘事及歷朝歷代的政治憲法實踐中獲得確證。大一統不僅是中國數千年政治統一體的最高憲制原則,也是最根本的執政倫理,更是中華民族生命力的生成機制。這樣的大一統觀念並非建立在近代西方的民族國家政治主權基礎之上,而是建立在中國古典的天下國家文明主權基礎之上。領土的神聖性根源於中國政治文明對人民教化、團結與保護的道德理想與責任倫理,中國共產黨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意義上回歸了大一統的文明民族倫理,而承擔起對台灣與台灣居民的保護性責任。《反分裂國家法》第4條規定:“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這裡的“神聖”性既來自中國文明歷史的大一統憲制原則,也來自中國憲法的明確規範。八二憲法序言第9段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具體地名出現於國家憲法序言之中,顯示出執政者對台灣問題之大一統憲制屬性與自身政治責任的深切理解和承擔,而兩處“神聖”的表述則為完成兩岸統一的事業賦予了一種淩駕普通利益與規範的超越性價值。

  《反分裂國家法》即立足於完成中國歷史之大一統要求與中國憲法關於國家統一的規範性任務。這部法律確立的不再是關於兩岸統一的政策聲明,而是反獨促統的法律制度安排。這部法律規定了兩岸統一的“兩軌制”路徑:其一是和平統一,一國兩制,這是主要的甚至理想化的方案,在2005年的特定時代語境中有其合理性與正當性;其二是非和平統一,具體制度模式未定,這與統一完成的非和平方式、台灣島內政治社會情勢以及統一完成初期秩序穩定的管制需求有關,不可能實行等同於和平統一模式下的寬鬆治理體制。“一國兩制”是解決台灣問題的戰略出發點,1949年以來的兩岸政治關係,儘管在法理上長期處於內戰割據狀態,但國家本身並未分裂,而衹是分治,兩岸執政當局對“一個中國”並無政治異議,衹是在競爭正統性與代表權。這是“一國”或其具體形態“九二共識”的歷史與政治基礎。在國共兩黨的初心交集中,“一國”不是政治討論的焦點,關鍵是“兩制”,是實際存在的兩岸治權如何經由協商締約而統一。因此,兩岸統一的憲制本質是治權與政府的統一,而不是國家與主權的統一,儘管有時的理論或政策表述上也會套用“國家統一”的概念。《反分裂國家法》在法理邏輯上就預設了國家與主權本身並未分裂,分裂從未成為事實,但兩岸有出現分裂事實的憲制風險,制定本法的主要目的即在於預防和制止兩岸分裂成為事實,更要阻止兩岸分裂的法權化和國際化。

  從這部法律的邏輯體系來看,反分裂預設了統一的存在性以及實現主權與治權“完全統一”的制度理性。兩岸主權本就統一,這在中國憲法與國際法上並無異議。兩岸統一因此被界定為“完全統一”,就是治權與政府的統一,是政治名實的完全相符。從“主權統一”經由“治權統一”而達到“完全統一”,是這部法律的基本法理線索,也是十九大報告與習近平“1·2”講話的主旨邏輯所在。但2005—2020年的兩岸關係發生了結構性的質變,使得“和平統一”由主流模式蛻變為非主流模式,而“非和平統一”則成為兩岸完全統一越來越無法迴避甚至需要積極正面思考和準備的理性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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