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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管理氣候變化相關金融風險
http://www.CRNTT.com   2021-02-28 08:23:28


  中評社北京2月28日電/氣候變化相關金融風險問題已引起國際社會越來越多的關注,被認為是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重要來源之一。落實新發展理念,統籌發展與安全,推動低碳綠色發展,實現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2030年前中國碳排放達峰和2060年前碳中和目標(以下簡稱“30•60目標”),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都需要深入研究氣候變化相關金融風險,並通過宏觀審慎管理等手段及早加以應對。

  《中國金融》發表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局長王信文章表示,氣候變化相關金融風險包括物理風險和轉型風險。其中,物理風險是指發生氣候異常、環境污染等事件,可能導致企業、家庭、銀行、保險機構等市場主體的資產負債表嚴重受損,進而影響金融體系和宏觀經濟的風險;轉型風險是指為應對氣候變化和推動經濟低碳轉型,由於大幅收緊碳排放等相關政策,或出現技術革新,引發高碳資產重新定價和財務損失的風險。這兩種金融風險的存在,對中央銀行維護金融穩定帶來了重大挑戰。

  應對風險的前提是準確評判風險。由於氣候變化的演變、極端情況的出現、相關政策的變化等都存在高度不確定性,氣候變化與金融體系相互聯繫和作用的機理非常複雜,氣候變化相關金融風險的宏觀審慎管理面臨巨大挑戰。一些國家在風險評估和壓力測試等方面做了有益嘗試,值得研究借鑒。

  氣候變化相關金融風險管理的國際實踐

  文章介紹,2017年,二十國集團發布報告,鼓勵各國中央銀行、金融監管部門開展環境風險分析。2017年12月,中國等八國發起設立央行與監管機構綠色金融網絡(NGFS),呼籲各國重視並協同應對氣候變化相關風險。此後,NGFS發布了一系列重要報告,包括2020年9月發布了《金融機構環境風險分析綜述》及其案例集。2019年10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在《全球金融穩定報告》中,深入探討了氣候變化與金融穩定之間的關係。國際清算銀行(BIS)2020年1月發布報告指出,氣候變化可能引起超預期、具有廣泛或極端影響的不良事件,進而觸發系統性金融危機。

  一些經濟體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管部門開始在自身層面或要求金融機構進行環境風險分析評估。

  一是從宏觀經濟金融高度進行分析研判。歐洲中央銀行2019年宣布,將開展氣候風險壓力測試,將氣候風險因素納入歐洲中央銀行業務運作框架。2018年12月,新西蘭儲備銀行制定了氣候變化戰略,改進氣候信息披露制度,以更好地識別、監管氣候變化風險。

  二是評估金融體系應對氣候風險的韌性。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APRA)正在對參與其氣候變化調查的每個實體進行更深入的監督評估,計劃自2021年起,對澳大利亞一些大型授權存款機構進行氣候變化相關金融風險的脆弱性評估。歐洲中央銀行開發了氣候風險的宏觀審慎分析框架,正積極與歐洲銀行管理局(EBA)、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 BCBS)以及歐元區成員中央銀行等合作,進一步完善氣候變化相關風險的管理方法。2020年11月,歐洲中央銀行發布指南,明確歐洲中央銀行2021年將在銀行氣候變化相關風險自評估的基礎上,對其問題提出意見,到2022年,歐洲中央銀行將對銀行相關做法實施全面監督審查,必要時對氣候變化相關風險進行監管壓力測試。

  2019年12月,英格蘭銀行宣布,擬評估大型銀行和保險公司氣候變化相關風險敞口,並進行情景分析,測試金融機構作為一個整體應對氣候風險的韌性。法國、澳大利亞、新加坡也宣布了各自的氣候風險壓力測試計劃。2020年5月,加拿大中央銀行發布報告稱,使用可計算一般均衡(CGE)模型評估了氣候變化的經濟金融影響。整體來看,各國金融監管機構正根據數據的可得性和精細度,逐步採用更精確的方法量化金融機構氣候變化相關風險敞口。

  2019年11月,美國參議員肖恩•卡斯汀(Sean Casten)等提出《2019年氣候變化金融風險法案》,建議美聯儲建立專業咨詢小組,幫助制訂包括氣候變化情景的金融壓力測試方案。2020年11月,美聯儲指出,將在金融穩定框架下監測和評估金融體系應對氣候風險的脆弱性,要求銀行建立和完善包括氣候風險的重大風險識別和監控系統。

  三是指導金融機構評估氣候變化相關金融風險。2020年11月,歐洲中央銀行宣布,2021年初將要求銀行進行氣候變化相關風險自評估並據此制訂行動計劃。APRA鼓勵經濟實體開展氣候變化相關風險評估、管理和披露,並計劃推出氣候風險審慎實踐指南。2020年6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發布環境風險管理建議原則,指出銀行應在客戶和投資組合兩方面評估、緩解重大環境風險,銀行應開發有關監測和評估環境風險敞口的工具和指標。2020年7月,法國審慎監管局(ACPR)宣布啟動第一批“自下而上”的氣候變化相關風險試點評估,以使法國的銀行和保險公司及時發現數據缺失、模型不足等問題。ACPR還提出一個氣候變化相關量化分析框架,供銀行和保險公司自願使用。

  四是完善氣候和環境信息披露要求。2015年8月,法國通過《綠色增長能源轉型法》,要求機構投資者披露氣候變化相關風險管理信息。2020年6月,英格蘭銀行發布報告,介紹了英格蘭銀行氣候變化相關金融風險披露的主要方法、風險治理框架等。同月,英國審慎監管局(PRA)和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FCA)共同主辦的氣候金融風險論壇(CFRF)專門針對金融機構的氣候風險信息披露發布指引。2020年11月,歐洲中央銀行發布報告,概述歐洲中央銀行單一監管機制中重要金融機構的氣候和環境風險信息評估狀況,分析其存在的不足。

  氣候變化相關風險評估和壓力測試面臨的困難

  文章認為,總體上看,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相關金融風險仍處初級階段,面臨金融機構應對意識不強、相關信息披露不充分、風險評估和壓力測試方法有待改進等問題和挑戰。

  一是許多金融機構對氣候變化相關金融風險尚未給予足夠重視。金融業尚未充分了解環境風險與金融風險的相關性,對環境風險分析的投入和能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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