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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中國憲法”在哪裡--兩岸和平協議法律性質再探討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5-23 09:54:30


 
  “中國憲法”在哪裡?就在兩岸和平協議裡

  簽訂兩岸和平協議的過程,就是制定規範意義上“中國憲法”的過程,是中國的“憲法時刻”。兩岸應當捐棄前嫌,啟動政治談判,經由相互寬容、彼此妥協和適時讓步的路徑,分階段商簽系列兩岸和平協議。約翰.羅爾斯曾將多元共存的各方具有“政治生活中的合作美德”、“妥協精神和滿足他人作出讓步的意願”作為憲法共識應當滿足的三個基本要求之一。⑲寬容、妥協和適時讓步的精神是建構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精神資源。在你死我活的大規模階級鬥爭已經過去的現階段,憲法政治所需的寬容與妥協精神,是商簽兩岸和平協議,確保兩岸和平發展、完成祖國統一大業的不二法門。兩岸不同階層、黨派和社會群體有不同的利益,通過兩岸和平協議構建的程式化協商機制,經過真誠的談判和相互妥協,完全可以整合、提煉出共同的願望和要求,達成兩岸的重疊共識,實現兩岸的一體化。離開兩岸和平協議所構建的民主程序和法治化軌道,任何一方強制性地使用公權力實現自己一方的要求只能導致兩岸關係的緊張和動盪。近代中國一次次通過和平發展實現民主憲政機會的喪失,都與當時各方政治勢力缺乏足夠的寬容妥協精神有關;而每一次民主憲政曙光的顯露,都是有關各方政治勢力一定程度上相互寬容、妥協、讓步的結果。晚清的預備立憲如此,抗戰後的政治協商會議也是如此。今天看來,1946年政治協商會議上包括國共兩黨在內的各方政治力量在相互妥協、讓步基礎上達成共識後通過的《和平建國綱領》、《憲法草案》,其基本精神並沒有過時。在實現祖國統一大業的歷史性關頭,這兩個記載著當時各方共識的文獻仍然可以作為兩岸商簽和平協議的參照。其中體現出的寬容、妥協和讓步的精神尤其值得承繼。有學者指出:“憲法就是各種利益相互妥協後形成的一種共識。”不僅如此,“從純粹功利角度出發,憲法妥協能夠增進衝突雙方的利益乃至整個社會的利益,也就是說,衝突雙方通過妥協達成某種形式的合作從而創造出一定的利益盈餘,由於這種盈餘直接依憲法衝突的妥協而得來的,我們把它稱作憲法妥協盈餘。”⑳兩岸簽訂和平協議所獲得的“憲法妥協盈餘”肯定大大有利於兩岸全體中國人。兩岸開啟政治談判,商簽和平協議,彼此寬容妥協,適時做出讓步,是中華民族之幸,是全體中國人之幸。

  結束語:政治對立的法治化解決路徑

  兩岸間政治對立的化解,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最優的路徑是將政治對立問題轉化為法律問題,通過法治化的路徑來解決。兩岸經由政治談判,簽訂具有“中國憲法”性質的兩岸和平協議來化解彼此間的政治對立,使兩岸復歸統一,建設我們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共同家園,最有利於兩岸全體中國人和整個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

  注釋

  ①《胡錦濤提發展兩岸關係四點意見》,載《人民日報》2005年3月5日。

  ②《習吳會吳伯雄首度提“一個中國框架”回應大陸》:http://taiwan.huanqiu.com/news/2013-06/4025042.html,2013年6月18日訪問。

  ③陳動:《論國名與國號》,載《廈門大學學報》2006年第3期。

  ④徐青:《兩岸關係進入深水區將會碰觸的四大問題》,載《中國評論》月刊(香港)2013年9月號。

  ⑤周葉中主編:《憲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54頁。

  ⑥林來梵:《從憲法規範到規範憲法——規範憲法學的一種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7頁。

  ⑦同⑤。

  ⑧參見韓大元、林來梵、鄭君賢:《憲法學專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85頁;韓大元主編:《比較憲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41頁;肖澤晟:《憲法學——關於人權保障與權力控制的學說》,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51頁;徐振雄:《憲法學導論》,高立圖書有限公司(台北)2004年版,第11頁。

  ⑨《列寧全集》,人民出版社(第二版),第17卷第320頁。

  ⑩張光博:《憲法論》,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4~15頁。

  ⑪韓永紅:《轉型憲法與憲法學轉型——中國憲法學的過去與未來》,載《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8年第6期(總第111期)。

  ⑫林來梵:《從憲法規範到規範憲法——規範憲法學的一種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8頁。

  ⑬編輯組:《憲法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54頁;杜力夫:《憲法學》,吉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2頁。

  ⑭朱福惠主編:《憲法學》,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389、390頁。

  ⑮參見杜力夫:《論台灣地區主要政黨及代表人物對“憲法一中”的態度和立場》,載《台灣法研究參考資料》(內刊)2007年第1期。

  ⑯張文顯主編:《法理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8頁。

  ⑰郝柏村專訪:《兩岸不可能再開戰》,《信報》(香港),2006年,第5期。

  ⑱參見杜力夫:《論兩岸和平協議的法律性質》,載楊允中主編:《政制發展與“一國兩制”理論探索》(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2年版,第46頁。

  ⑲[美]約翰·羅爾斯著:《政治自由主義》(增訂版),萬俊人譯,譯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150、151頁。

  ⑳邢燕燕:《憲法是利益妥協後達成的共識——從憲法發展史來看》,載《群文天地》2011年第4期。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4年4月號,總第19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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