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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論兩岸關係中的“中華民國憲法”問題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4-25 17:26:17


 
  (二)大陸對“中華民國憲法”態度的前後變化及評議

  1、大陸對“中華民國憲法”態度的前後變化

  隨著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大陸方面認為“中華民國憲法”已隨著“中華民國”的被推翻而被廢止,所以一直不承認“中華民國憲法”仍然存在。至陳水扁主政時期,“中華民國憲法”卻變成了大陸方面捍衛“一個中國”的重要工具。當時台灣方面正積極推動“法理台獨”,而所謂“法理台獨”其實就是通過“修憲”或“制憲”的方式使“台灣獨立”具有“憲法”依據。盡管“中華民國憲法”在兩岸政權之爭時期成為大陸堅決打擊和否定的對象,但由於“中華民國憲法”包含著台灣與大陸的“一中”連結,在大陸的管轄權不能直接及於台灣地區的情況下,“中華民國憲法”就成為大陸方面反對“台獨”、捍衛“一中”的重要憑藉和“理論武器”。於是,在如何對待“中華民國憲法”的態度問題上,大陸方面陷入了尷尬的兩難境地:倘若承認“中華民國憲法”,則擔心會造成“兩個中國”;倘若不承認,則又擔心民進黨將這部僅存“一個中國”名號的“憲法”廢除,變為“台灣共和國憲法”。需要澄清的是,大陸捍衛“中華民國憲法”的目的是為了捍衛其包含的“一中”價值,而不是為了捍衛“中華民國憲法”本身。但是,“一中”價值的載體是“中華民國憲法”,故大陸在主觀上捍衛“一中”價值的同時,也就在客觀上捍衛了“中華民國憲法”。這也就是大陸對“中華民國憲法”的態度前後變化不一的主要原因。因此說,大陸在反對“法理台獨”時捍衛“中華民國憲法”,但並不意味著其認同、承認或接受“中華民國憲法”。

  縱觀兩岸關係發展的六十余年,可以將兩岸之爭劃分為“政權之爭”和“主權之爭”兩個時期。兩岸在政權之爭時期,主要是一個中國內部兩個政權之間的“法統”之爭,不存在挑戰“一個中國”原則的問題;但主權之爭時期,則主要是“一個中國”與“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之爭,其與政權之爭的性質、危害均不相同,直接挑戰了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大陸方面在這兩個時期對“中華民國憲法”的態度是不一樣的。

  2、大陸態度變化所圍繞的“主軸”

  通過分析大陸對“中華民國憲法”前後不一的態度,不難發現其中的規律,即大陸方面始終以國家統一和領土主權完整為最高利益和處理兩岸關係的最高原則。

  在兩岸之間存在政權之爭的時代,中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並未受到挑戰,兩岸所爭奪的是由何者來代表中國行使主權,即主權行使權之爭。在政權之爭的框架內,“中華民國憲法”是對方政權合法性的象征,所以,為了證明己方的法統地位,大陸方面自然不承認“中華民國憲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但在台灣島內出現“法理台獨”後,原來雙方圍繞著中國的代表權問題而展開的主權行使權之爭,由矛盾主要方面逐漸轉化為矛盾次要方面,而台灣領土的主權所有權之爭則上升為矛盾主要方面,這時國家統一和領土主權完整受到嚴重挑戰。在“主權行使權之爭”已經演化為“主權所有權之爭”的情況下,大陸方面的一切對台工作都必須服務和服從於反對“法理台獨”這一大局。鑒於內含“一中”價值的“中華民國憲法”已成為大陸和台灣擁統力量反對“台獨”的連接點,且能在維護“一中”方面發揮某些積極功效(即可以成為制約“法理台獨”的理論武器),於是大陸方面出於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考慮,開始對“中華民國憲法”進行某種程度上的維護、利用和捍衛。

  上述梳理表明,大陸處理涉台事務不僅具有堅定的原則性,而且還具有高度的靈活性。就像曆史上的國共兩黨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在國家主權尚未受到挑戰時,國共兩黨勢不兩立;但到了抗日戰爭時期,中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受到了嚴重挑戰,國共矛盾成為矛盾的次要方面,中日民族矛盾上升為矛盾的主要方面,於是國共聯手一致抗日。矛盾的主次方面是可以相互轉化的,故所采取的應對策略也是有變化的。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大陸對“中華民國憲法”的態度前後有所變化,但背後的主軸(即以是否有利於維護和實現國家主權的統一為研判是非和所持立場的根本標准)始終未變,大陸始終反對“中華民國憲法”,只是在不同階段反對的程度有強弱之分而已。

  3、如何看待大陸前後不一的態度?

  對於“中華民國憲法”,大陸方面曾先後采取過“反對——捍衛——不否認也不承認”等不同的態度。針對大陸前後不一的態度,各方褒貶不一。有人認為,大陸方面不能完全從功利主義角度出發,當以從長計議,通過深入研究,建構相對穩固的表述,並確立持久的、鮮明的態度。誠然,這種看法不無道理,但事實上已經脫離實際。那麽該如何看待大陸態度的前後不一?筆者認為,要正確看待這種變化,需要區分問題的性質。“中華民國憲法”問題是政治問題而非學術問題,講究利害而非對錯。而隨著時空的變化,其利害是發展變化的,在這個時期對我方有利的東西,到另一個時期可能對我方有害,我們當然會根據厲害變化而有所取舍和調整。之所以有學者質疑大陸態度的前後不一,是因為他們將“中華民國憲法”這一政治問題當作了學術理論問題來對待和衡量。誠然,政治問題需要學術理論的支撐和論證,但其本身不是學術理論問題,切莫混淆。可見,釐清“中華民國憲法”問題的性質,有助於我們正確地對待和處理這一問題。需要指出的是,在目前“中華民國憲法”被高度政治化、意識形態化的情況下,其已經成為台灣方面用來佐證“中華民國”仍然存在的依據。在此背景下,台灣要求大陸對該“憲法”作出一般意義上的承認,難度可想而知。

  大陸對於“中華民國憲法”的態度,從表面上看,帶有某種程度的實用主義和工具主義色彩,但從其實質來看,是以大局為重,將國家統一和領土主權完整置於最高地位,並將一切對台工作服務並服從於這一原則。因此,如果不影響國家統一和領土主權,可以繼續對“中華民國憲法”秉持“不否定”態度。今後大陸處理該問題也仍以是否有利於維護和實現國家統一及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為判斷依據,一切以時間、地點、條件為轉移。在不同發展時期或階段,所面臨的情勢、矛盾和任務均不相同,對於“中華民國憲法”所采取的態度和作法也就有所不同。以此推論,可以預見,當兩岸真正實現統一後,在對“一個中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構成威脅或挑戰的前提下,“中華民國憲法”是否可以經改造而予以保留,並非一個不可商量的問題。

  如何看待台灣所謂的“中華民國憲法”

  (一)“中華民國憲法”缺乏正當性

  盡管台灣方面(國民黨)堅持“中華民國憲法”,但該“憲法”本身存在的問題使其正當性備受質疑。在“動員戡亂”時期,台灣當局視中共政權為“叛亂團體”,因此不承認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合法性,並堅持反攻大陸,恢復“中華民國憲法”在全中國的實施。然而,1991年台灣當局宣佈了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此舉措在法理上的政治意涵是,放棄了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憲法的努力,隱含著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不再是“僞憲法”的意蘊。但需要注意的是,國民黨於1948年4月制定、實施“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意味著在代表中國正統性的“中華民國憲法”下,不容許在“中華民國憲法”頒行的領域內(即全中國)另行頒佈任何其他的“憲法”,亦即不容許任何法律法規超越該“憲法”,如此方能維持所謂“中華民國憲法”的“最高性”。從法理上說,1991年“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被廢止後,台灣當局自稱“中華民國憲法”為一部頒行於全中國的“憲法”之說辭就更加站不住腳。在兩岸存有“法統之爭”的情勢下,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統”地位的確立,台灣方面所謂的“中華民國憲法”就日益喪失了代表全中國的正當性,而其容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其進行挑戰的事實,也使得台灣當局自己變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的“叛亂團體”。(14)

  另外,“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更改之”。就該條所指的領土範圍來說,包括中國大陸、外蒙古以及台灣。然而,“中華民國憲法”實際實施範圍僅及於台澎金馬。有鑒於此,有台灣學者指責“中華民國憲法”在領土方面的虛僞性。(15)此點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字328號解釋得到確認。該解釋認為,“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更改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采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曆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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