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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論兩岸關係中的“中華民國憲法”問題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4-25 17:26:17


 
  目前要回答將來會采取何種處理方案,主觀臆的成分的確多了一些。因為將來采取何種處理方案,要取決於未來兩岸關係發展的情勢、力量對比等多重因素,需要經過兩岸的談判與協商,所以目前難以預測未來會采取何種方案。但是,這並不妨礙我們做一些理論上的假設和推演,分析每個方案的實施條件和利弊,以深化對選擇方案及其實施的認識。基於此目的,特作如下分析:

  方案一:取消。該方案主要基於以下兩點:其一,倘若不取消所謂“中華民國憲法”,很容易導致台灣民衆對所謂“中華民國”的依歸和懷戀。從曆史上看,政治符號具有凝聚人心的作用,為減少未來治理台灣的成本,可以考慮直接取消。其二,“台獨”勢力觸碰大陸動用武力的底線,大陸在通過武力解決台灣問題後,直接取消的可能性較大。

  方案二:保留。因為“中華民國憲法”載有“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以及其領土範圍包括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等內容,此類內容在未來統一時必須予以取消或更改。倘若對“中華民國憲法”原封不動地予以保留,兩岸統一就不能稱之為真正意義上的“統一”。反過來說,既然是統一,也當然不可能原封不動地保留原來的制度和法律。所以,未來采取這一方案的可能性較小。

  方案三:改造後保留。在兩岸統一之前,大陸不承認“中華民國憲法”的合法性無疑是正確的選擇,但在兩岸統一之後,在“一個中國”框架下,能否允許台灣人民繼續沿用“中華民國憲法”這一政治符號呢?按照傳統的憲法學和政治學原理,答案應當是拒絕沿用。但如此一來,可能會使一部分台灣人民因長期以來對“中華民國憲法”的習慣或感情而對大陸懷有不滿,從而不利於增進對中國的國家認同。所以,在兩岸統一之後,為了照顧台灣人民感情和習慣,大陸方面是否可以允許台灣方面繼續保留“憲法”稱謂也並非不可以商量。

  在上述三種方案中,方案一和方案二在技術上比較直接、簡單,筆者在此不展開分析。鑒於方案三“改造後保留”比較複雜且備受各方關注,所以筆者特就其作如下分析:

  第一,改造後保留的可能性分析。兩岸統一後是否允許“中華民國憲法”經改造後予以保留,取決於諸多複雜的因素,譬如兩岸政治互信的程度、兩岸統一的方式和模式、台灣民衆的意願等等。假如屆時大陸允許采用這一方案,那麽想必主要是出於以下幾點考量:其一,台灣民衆對“中華民國憲法”抱有深厚感情,保留“中華民國憲法”可以較好地順應台灣民衆的這一心理,以弱化他們對中央政府的不認同心理。其二,台灣民衆已養成自覺的“憲政”意識,對“憲法”有一種發自內心的服從意識,改造後保留對於今後台灣的治理和社會穩定不無裨益。其三,改造後保留“中華民國憲法”對於維護台灣法律秩序穩定有一定意義。從立法角度說,它是島內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礎和依據,具有“母法”的性質,考慮到它在台灣地區長期發揮著“根本法”的作用,經過適當修改,可以允許附條件地保留。其四,由於區域性憲法(如聯邦制下的州憲法、中國近現代史上的“省憲”)並非是主權國家的標志性元素,因此“中華民國憲法”經改造後保留不會必然影響國家主權完整。未來兩岸統一之後,“憲法”也不再具有泛政治化色彩,保留“憲法”稱謂並非是一個不可以討論的問題。(21)屆時,即便保留“國”和“憲法”等字樣,這也僅僅是中國內部一個特殊地方行政區域的政治符號,代表著大陸為照顧台灣人民的曆史情感和習慣表達而做出的妥協和讓步。“中華民國憲法”雖然可以繼續被稱為“憲法”,但已不具有憲法的實質意義。

  第二,改造後保留的條件和稱謂。倘若在兩岸統一後實行“改造後保留”這一方案,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確立了兩岸統一的路線圖和時間表;其二,台灣當局的“邦交國”為零;其三,島內人士不再從事“台獨”活動,不再利用所謂的“憲法”來論證台灣的“主權”地位;其四,必須申明改造後保留的“憲法”是區域性憲法;其五,“憲法”的名稱必須要改變,至少要改造,不能直接稱為“中華民國憲法”。那麽,其具體名稱叫什麽?筆者建議,可以考慮稱為“台灣特別自治區憲法”。當然,其他不與“一個中國”框架沖突的稱謂,也可以進一步討論。

  第三,區域性憲法的涵義。政治學和憲法學界認為,聯邦制國家裏有全國性憲法(聯邦憲法)和區域性憲法(州憲法)之分,出現多部憲法並存的局面,而單一制國家裏通常只有一部憲法。但是,通過曆史考察可以發現,並非所有的單一制國家都只有一部憲法,有時單一制國家也存在兩部或兩部以上的憲法,如近代中國出現的“省憲”。基於聯邦制國家的州憲法和中國曆史上“省憲”的經驗,筆者主張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可以在兩岸統一後將“台灣特別自治區憲法”界定為區域性憲法。為了更好地理解區域性憲法的涵義,需要注意以下區分:

  其一,區域性憲法與“台灣基本法”的差別。從性質和效力範圍上看,“台灣基本法”是全國性基本法律,而區域性憲法是台灣地區的“小憲法”。從制定主體來看,“台灣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而區域性憲法由台灣民意機關制定。這裏的“區域性憲法”帶有聯邦制國家裏的“州憲”的性質,承認其為“區域性憲法”,並不意味著承認其為主權國家,就如同聯邦制國家的州,有自己的憲法,但並不影響聯邦國家的統一和完整。在這裏,我們可以借鑒聯邦制國家的經驗,使我國的單一制帶有複合制的某些特點,從而具有更大的包容性。所以,無論是從法的性質、效力抑或制定機關來看,區域性憲法都不同於“基本法”。

  其二,區域性憲法與“中華民國憲法”的區別。兩者在法理上的管轄範圍不同,前者在法理上的管轄範圍是台澎金馬地區,後者在法理上的管轄範圍除了台澎金馬地區,還包括大陸地區和外蒙古(當然,實際管轄範圍僅及台澎金馬)。兩者的性質也不相同,前者是一部區域性憲法(類似於聯邦制下成員單位的憲法),不再與“主權國家意義上的中華民國”相挂鈎,僅僅是“延續歷史稱謂”而已;後者是一部“全國性憲法”,是用以論證“中華民國”仍然存在及其合法性的工具。

  這裏需要澄清的一個問題是,如果承認經改造後保留的“中華民國憲法”為區域性憲法,是否為今後的“台獨”提供了方便?因為法理“台獨”就是改變“中華民國”的疆域範圍。事實上,上述擔心忽視了對台灣作出“區域性憲法”承認的條件是在統一之後,屆時必須將台灣的國防、外交等權力交中央政府或者聯合組成的部門來行使,這就掏空了“台獨”的政治基礎。事實上,這一作法是借鑒了聯邦政府與成員政府職權劃分(通過憲法)的經驗,既能維護和實現國家統一,又能保持地方的自主和自治,且不會為“台獨”留下可以利用的空隙。

  綜上所述,對於“中華民國憲法”的處置方案,可以分階段實施。在目前階段,它是台灣當局用來論證“中華民國”存在的政治符號,是為其“兩府”、“兩國”說帖服務的,其時下所謂“憲法”與其所謂“國家”定位緊密聯系在一起,所以,出於維護“一個中國”的政治立場,大陸不會承認所謂的“中華民國憲法”。待將來兩岸統一後,可以考慮將“區域性憲法”作為處理方案的選項之一。

  余論:憲法與國家的應然關係及其在兩岸關係中的錯位

  從學理上說,憲法是中央政權的標志性元素,而非主權國家的標志性元素。從國際法的角度看,制憲與政府更叠有直接關係,隨著政府的更叠憲法會被不斷地重新創制。雖然憲法的重新制定意味著政府(廣義上的政府,即中央政權)的更叠,但並非意味著國家的存廢。另外,憲法是中央政府的構成要件,在承認政府的同時,也就承認了憲法的合法性。有時對國家作出承認時,也就對政府作出了承認,但不直接對政府的憲法作出承認,因為憲法屬於內政,國際法不加干涉。所以,將憲法視為主權國家的代名詞,在學理上並不成立,屬於很多人的誤解。就“中華民國憲法”而言,隨著1949年中華民國被推翻,其也隨之被廢除,但中國這個國家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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