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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RNTT.com   2014-10-29 11:02:33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對9個罪取消死刑,這是繼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取消13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後又一次較大幅度地削減死刑罪名。

減少死刑,會不會縱容犯罪?

  從去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要“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到今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鐵偉在兩會記者招待會上披露“正在研究逐步減少死刑”,刑法修正案(九)這次繼續削減死刑罪名可謂情理之中。這次要取消9個罪的死刑的確是在減少死刑上邁出了較大的步伐。

  其原因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所說,取消了13個死刑罪名的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來,並沒有對社會治安形勢形成負面影響。一個國家的犯罪率升降,總的來講,是由這個國家的社會結構和政治、經濟、文化環境來決定的。一個國家死刑用得多,並不一定其社會治安就好;相反,一個國家死刑用得少甚至不用死刑,通過改良其他公共政策,也完全能夠維護社會治安。

  這次准備取消死刑的9個罪名,都是在實踐中較少適用死刑的。一個死刑罪名的取消,只有首先通過司法控制,在實踐中很少適用死刑,經過一段時間的檢驗,發現此類犯罪並沒有出現上升的趨勢,最後才有可能在立法上取消其死刑。像集資詐騙罪,在吳英案沒有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之後,因為此罪被判處死刑的就很少了。今後,我們要想繼續減少死刑罪名,仍然必須首先立足司法實踐,使一些罪名的死刑條款逐漸成為“死亡條款”。

  持續地較大幅度減少死刑,會不會縱容犯罪?對這個問題,李適時先生在作修法說明時也講得很好:取消死刑後最高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可以做到整體懲處力度不減。我國由於歷史的原因,現在覺得對犯罪人判處無期徒刑好像還便宜了他,其實,判處無期徒刑足以威懾犯罪。何況,像武裝掩護走私、強迫賣淫、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等,真有致人重傷、死亡後果的,還可以依照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來判處死刑。

削減死刑,仍然任重道遠

  這次擬取消死刑的9個罪名已經不全是非暴力犯罪了,這表明,今後我國在繼續減少死刑時,除了將重點保持在非暴力犯罪領域,對一些情節不是特別惡劣的暴力犯罪,也可以考慮取消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還提高了對死緩罪犯執行死刑的門檻,過去規定只要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有故意犯罪的就要執行死刑,這次改為“對於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才執行死刑。這個修改也是有道理的,試想,一個死緩犯,如果僅僅因為牢頭獄霸欺負他而還手致對方輕傷,就要因這種故意犯罪去執行死刑,公平嗎?之前學界的一些建言,如設立死刑犯的申請赦免制度,廢除死刑執行的槍決、統一用注射,將不具有人身危險性的新生兒母親和精神障礙者以及在刑事追訴和刑罰執行過程中發生精神病的人列入不適用死刑的對象等,尚沒有反映到立法中。

  我國早已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規定,在那些還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死刑只能適用於“最嚴重的犯罪”。這裡的“最嚴重的犯罪”,按照國際通行理解,應當是指跟剝奪人的生命相關的嚴重的暴力犯罪。這次成功地取消9個死刑罪名後,我們還有46個死刑罪名,繼續有步驟、有計劃地削減死刑,仍然任重道遠。(來源:新京報 作者:劉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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