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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孔慶東敗訴對公眾人物的提醒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12-21 00:27:40


  南京電視台主持人吳曉平在節目中評述一起涉及北大教授孔慶東的案件時,直指孔慶東“到底是教授還是野獸?”事後孔慶東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吳曉平告上法院,12月17日,背景海淀法院一審駁回了孔慶東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吳曉平的評論依據的報道和案件所涉情況是真實的,評論的語句是有針對性的、有誠意的,並無相關證據證明吳曉平存在借機損害孔慶東名譽、進行人格侮辱的惡意。孔慶東作為北大教授有一定知名度,應屬社會公眾人物之列。公眾人物的人格利益在法律保護上應當適當克減,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應允許相關公眾對公眾人物的行為提出合理的質疑、指責甚至刺耳的批評。

  法院對判決的解釋非常詳細,尤其是“對公眾人物的質疑、指責甚至刺耳的批評,不能簡單地認為侵犯名譽權”,更讓公眾人物人格權利的邊界進一步清晰起來。

  公眾人物掌握一定話語權力,所以從權力與權利對等的原則來說,其人格權利也應該相應克減。正如官員掌握公權力,其個人隱私權就比普通老百姓要小得多。舉個例子,老百姓沒有義務申報家庭財產,但官員就必須申報。話語權也是一種權力,對公眾人物來說,如果對其質疑和指責動輒就被歸為“侵犯名譽權”,則公眾人物掌握的話語權就如官員手中權力一樣少了約束,同樣有濫用的可能。

  北京海淀法院的這次判決,其意義不在於判孔慶東輸了,而在於通過釋法進一步明確了公眾人物的人格權利邊界,讓社會大眾在公共事件中質疑甚至指責公眾人物的言行劃出了通道。在當今這個意見紛呈,網絡媒體極其發達的年代,釐清意見表達的法律邊界,對維護公共話題中的意見平衡,有著重大的意義。

  當然有人會說,對公眾人物提出質疑、批評、指責都可以,但應該不包括稱呼人為“野獸”這種侮辱性的語言。這個說法有一定道理,但正如法院在判決中所指出的,如果不是惡意對公眾人物進行人格侮辱,那麼,這些批評中的過激語言不應被認定為侵犯名譽權。當然,是否存在主觀惡意,就有賴於法院對每一起類似案件進行精確且合乎情理的判決了。(來源:渤海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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