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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患癌被開除 於情於法都不容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8-22 18:48:57


  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女教師劉伶利因患癌請假入院治療,學院得知其真實病情後,以“連續曠工”為由將其開除。對此,法院判決:蘭州交大博文學院開除劉伶利的決定無效,雙方恢複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限期繳納或補足社會保險費。然而,直到劉伶利去世,學院也未履行法院的判決。

  1984年出生,蘭州交大碩士畢業,民辦高校英語教師,患癌後被單位開除,年僅32歲就離世……這些標簽下的劉伶利,讓人憐惜不已。這兩天,此事在社交媒體被大量轉發,人們不僅同情年紀輕輕就患癌離世的劉伶利,也對蘭州交大博文學院落井下石的舉動進行強烈譴責,當然,心底也有對自己未來的擔憂:假如有一天,我也身患絕症,不能正常上班,單位會不會也按照內部規定把我開除了?

  開除,被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對誰來說都是一個打擊,尤其對一個身患重症的人來說,在最無助的時候被單位解雇,更是雪上加霜。但事實上,劉伶利的不幸遭遇并非孤例。本月初,身患罕見惡性腫瘤的前華為高管魏延政去世,享年41歲。在去世前一個月,魏延政在文章中寫到,“在我癌症截肢後最無助的時候,某500強給我踹了最狠一腳,終止合同,人生慘淡不過如此。”這個細節引發公衆熱議,有評論認為,華為這樣的做法是“有狼性,無人性”。

  於情而言,對於身患重症的職工,用人單位本著人道主義的原則,應該給予更多關懷和慰藉,最大限度幫其渡過難關。例如,在員工患病之初,管理層人員親自上陣,積極發動各種人脈關系,為員工尋找本地最好的主治醫師;工會發動全體員工為患病同事捐款;員工家人從外地前來時,單位積極安排交通和住宿。但現實中,這樣的人文關懷,僅在機關事業單位等依靠財政撥款的單位落實得比較好,而在以盈利為目的企業往往得不到保障。

  於法而言,按照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般來說,醫療期最長12個月,如果確實病情比較嚴重,經過相關部門的批准,可以延長至24個月。華為在魏延政醫療期滿終止合同時,按照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雖不合情,但也并不違法。

  而蘭州交大博文學院不僅在劉伶利患病期間沒去醫院探望,給予其應有的人文關懷,就連病假期內的工資都停發,甚至將社保也停掉了,導致劉伶利治療費用無法報銷,大大加重了其家庭負擔,實在是缺乏人情味,與其教書育人的定位格格不入。至於在醫療期內就以“曠工”為由將劉伶利開除,以逃避責任,更明顯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雖然年輕的女教師已不幸離世,但其生前被侵犯的勞動權益理應得到保障,法院對違法背德的學院應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還劉伶利以尊嚴。(來源:半島都市報 作者:李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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