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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開除患癌教師 置法律於何地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8-22 18:49:41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8月14日,32歲的劉伶利因癌症并發心臟病,離開了人世。她2012年碩士畢業於蘭州交通大學外語專業,隨後留該校博文學院任教,2014年,她被查出罹患卵巢癌,在住院6個多月後,她被蘭大博文學院以連續曠工為名開除。之後家人將學校告上法院,一審、二審都是學校敗訴。可截至目前,劉伶利的社保都沒恢複,學校并沒有主動執行法院判決。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而職工罹患癌症、癱瘓等特殊重症,原勞動部《關於貫徹的通知》第2條所確定的醫療期為24個月。

  劉伶利入院治療僅6個多月,單位得知她的病情後,不但沒有延長她的醫療期,還將她開除,這明顯是違反法律的。

  而且,開除本應是基於職工的過錯行為而作出的。正如劉伶利生前所說,“開除,是職業生涯中不光彩的事”,單位的做法讓劉伶利在與病痛抗爭之餘,還要承受心理的傷害。

  總之,學校如此草率開除患癌教師,這辱沒了大學精神,這時不僅需要法律為勞動者“撑腰”,也需要大學反思。(來源:法制晚報 作者:於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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