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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籌款收管理費,是誤解也是期待
http://www.CRNTT.com   2018-02-10 22:59:45


  慈善機構執行公益項目之時,收取管理費無可厚非。於法來說,《慈善法》第六十條規定“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并規定“捐贈協議對單項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上海大樹公益服務支持中心在執行方案中,已對外進行了公示與告之,符合法定程序與要求,理應得到支持和認可。

  於理來說,公益機構從事的慈善事業固然屬於“非營利性質”,但并非意味著慈善事業就必須“不食人間煙火”,沒有任何成本付出。公益服務或者慈善實施機構有一套完整的運作體系和人員結構,無論是專項救助的實施還是日常的運轉,包括對項目的調查、過程的介入、後續的處理,善款安全的保護與信息的公開、回饋,都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與物力,并建立一支常態化的專業隊伍,發生的辦公經費與行政支出都屬於剛性成本,如果不收取管理費,慈善機構就會停止運轉。

  於情來說,慈善機構收取管理費屬於國際慣例與通常做法,相對而言,國外在收取管理費上更為開放與寬容,標准也相對更高。如2010年,英國救助兒童會全球管理成本應該在7%,但該比例并沒有將人員工資計算在內;香港樂施會占總支出比例的19%;美國福特基金會北京辦事處占總支出比例的18%。越是專業而透明的慈善機構,對成本的要求都極其敏感,也只有實現了運作成本的剛性保障,才能讓其更為健康地發展。

  正常收取管理費被公衆所質疑,其原因不外乎兩個方面。一是公衆對慈善的理想化和無償化要求,導致了判斷的單向化。在不少人看來,自己的捐款主要是救急與救命,慈善機構或者公益組織應當無條件全額捐出,抽取一定的管理費用屬於不道德行為,這種“雁過拔毛”是對自己和受贈者的雙重傷害。二是慈善機構運作的不透明,公衆信任不足而形成了習慣性質疑,并影響到正當的權利表達與利益訴求。尤其是前幾年一些涉及慈善的負面事件發生後,慈善機構的社會信譽度曾一度降至冰點,在公衆“說什麼都不相信”并寧願“自我捐贈為主”的語境下,收取募集機構執行費、基金會管理費必然引來輿論的高度戒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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