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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入操縱證券市場案 黃曉明能全身而退嗎
http://www.CRNTT.com   2018-08-20 12:43:35


  最近,圍繞影視明星黃曉明的爭議在不斷升溫。原因是,在證監會公布的一起操縱證券市場案件中,黃曉明卷入了其中。證監會認定違法人員高勇通過其控制的16個證券賬戶對“精華制藥”的股價進行操縱,沒收高勇違法所得8.97億元,并處以同等金額的罰款。而黃曉明賬戶正是涉案的16個賬戶之一。雖然根據現有文書,黃曉明不在被處罰之列,但有關黃曉明在這起案件中的法律責任依然成為社會討論的熱門話題。

  網絡上不少人斥責黃曉明“割韭菜”,還有人喊出“別讓黃曉明跑了”。但法律分析不同於情緒宣洩,黃曉明究竟需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能不能全身而退,必須要結合證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分析。特別是需要區分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不可混為一談。

  整個事件原委,已有大致的脈絡可循。黃曉明本人在公開聲明中表示,其股票賬戶開立後由母親代為管理,母親將賬戶委托給路某代為理財,經由路某介紹轉委托給高勇管理,其本人和母親沒有參與操控股票。黃曉明在該份聲明中強調,其不認識高勇,整個事件是其“理財不謹慎導致”。查閱證監會對高勇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發現這樣的表述:“黃某明賬戶開立後由其母親張某霞管理使用。經路某介紹,張某霞將黃某明證券賬戶部分委托高勇管理,該賬戶涉案交易由高勇作出”。這不僅意味著黃曉明聲明的內容得到了證監會的認可,而且意味著證監會已認定黃曉明沒有參與高勇違法操縱股價的行政違法行為。

  有一種意見認為,黃曉明將個人證券賬戶委托高勇管理本身,就已經證明其“參與”了操縱股價。這種意見看似有理,但卻混淆了行政法律概念和民事法律概念。首先,黃曉明本人并未直接委托高勇管理其賬戶,而是經由其母親再行轉委托,因此“黃曉明委托高勇管理賬戶”的說法并不嚴謹。此外,也是更重要的,行政法意義上的“參與”必須要主觀上明知,客觀上介入。也即,如果黃曉明明知高勇會使用多人賬戶操縱股價,仍然為之提供賬戶和資金,那麼黃曉明就構成了行政法意義上的“參與”。反之,如果黃曉明不知道高勇會實施操縱股價的違法行為,僅僅是出於“委托理財”而提供賬戶和資金,很可能就不構成行政法意義上的“參與”。

  還有一種意見認為,黃曉明該為出借個人證券賬戶擔責。這種意見的依據相對簡單和明確。根據證監會2015年制定的《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第五條之規定,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不得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證券。很顯然,黃曉明及其母親出借個人賬戶違反了上述規定。但根據證監會《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黃曉明及其母親僅會面臨賬戶被限制使用、注銷等處置措施,并不會因此被罰沒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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