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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以“惡意退貨”擠壓消費者“後悔權”
http://www.CRNTT.com   2019-05-15 16:11:54


  4月25日,買家黃小姐在李先生的淘寶店購入18件衣服。可五一小長假過後,黃小姐以“不喜歡”為理由,發起了退貨請求。與此同時,李先生在網上發現黃小姐穿著其中的衣服旅游并曬了很多照片。李先生將此事曝光後,黃小姐收到了網友們短信和電話的騷擾。淘寶回應稱,個案不會影響“七天無理由退貨”,依然相信人性美好。同時,淘寶已面向所有商家推出超級保障計劃,將聚合平台內各項權益保障,通過規則、產品、工具及服務等保障商家的正當權益。

  此次曝光的疑似消費者“惡意退貨”事件,顯然刺痛了商家的神經,并讓人們對該退貨者的動機產生合理懷疑。許多網友認為該退貨行為可能影響商品的二次銷售,對商家的正常經營會帶來不利影響。為了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相關部門應明確“惡意退貨”的概念,進而在保障商家正當權益的同時讓消費者的“後悔權”落到實處。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須說明理由。之所以賦予消費者“後悔權”,主要在於,在網購給消費者帶來便利的今天,其還存在不少欠缺。尤其是,消費者選購商品時大多通過圖片、介紹、評價來綜合判定,卻無法通過觀察、觸摸、試用真實的商品來得出評價。

  而為避免部分消費者濫用權利,惡意退貨。《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規定,消費者行使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利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同時,明確了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綫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以及拆封後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後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可以說,這一規定妥善地兼顧平衡了商家和消費者之間的權益。同時,也可以這樣理解,即只要消費者在依法和正當的範疇之內行使無理由退貨權,就不該給其扣上權利濫用和惡意的帽子。

  但此事件之所以引發關注,就在於該消費者試穿、旅游、拍照後又退貨,有惡意退貨,捉弄商家的嫌疑。然而,現實中的消費者性格各異,習慣各異,顯然不能以極端的個例來否定無理由退貨權。而且,只要商家能够認真查驗,也可遏制類似“惡意退貨”。如擬退貨的服裝標識被摘、被剪、受污、受損的,則屬於商品不完好,商家有權拒絕退貨。再者,退貨運費多數由消費者承擔,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無事生非”“雞蛋裡挑骨頭”式的退貨。

  可以說,無理由退貨早已成為網絡購物的應有成色,消費者的退貨權只能強化,不能削弱。此次事件中,涉事消費者是否屬“惡意退貨”尚存爭議,現實中,故意找茬型的惡意退貨少之又少,即便存在,也不該以極端個案否定無理由退貨制度的重要作用。長遠來看,監管部門和電商平台均應提高監管的技術含量,遏制惡意退貨,保障正常退回,讓消費者的“後悔權”不打折扣,不受擠壓。(來源:齊魯晚報 作者:史洪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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