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高架橋側翻事故讓人震驚,調查組初步分析系運輸車輛超載所致。據新華社的報道,兩輛大貨車共裝載了300多噸熱軋鋼卷,已嚴重超載。
在平時人們看來是那麼堅固穩定的高架橋廂,在那一刻傾翻了,現場畫面的“壓迫感”讓人感同身受。沒有人是這場悲劇的局外人,改變必須從現在開始。
大貨車超載闖大禍,甚至一而再地壓翻高架橋,早不是一個新問題:2009年,河南省漯河260噸超載貨車壓垮澧河橋;2011年,北京一輛嚴重超載110餘噸的半拖掛車,壓塌了懷柔的一座大橋。
2012年,四輛總重400餘噸的大貨車,生生壓塌了黑龍江哈爾濱的陽明灘大橋,造成3人死亡……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道路交通安全法執法檢查報告指出,2006年至2015年,在貨車肇事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中,因超限超載引發的約占六成,說超載大貨車是“馬路大殺器”,一點不誇張。
在一再重複的悲劇面前,在汩汩鮮血面前,必須重新審視大貨車超載的社會危害性,提升治理措施,不能再用罰款、扣車等普通行政處罰手段來懲戒這些“大殺器”了。這麼多慘案,應該讓人們形成共識:大貨車嚴重超載對公共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該入刑了,該當成犯罪來打擊了。
目前《刑法》對大貨車嚴重超載問題,還沒有合適的罪名,現存的罪名集中在事後的懲罰,而不是即時糾正、嚴厲懲戒,這讓很多超載司機有恃無恐。
從之前若幹大貨車壓塌高架橋的個案判決來看,所追究的罪名是“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這些罪名都是“結果犯”,而不是“行為犯”“危險犯”。
即,這些罪名的構成要件之一就是已然釀成大禍,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而不能懲戒於悲劇未發生時。這導致之前大貨車嚴重超載,不出事兒就不是刑事犯罪;等出了事,就來不及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