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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懲戒權已明確,細則之外需多方努力
http://www.CRNTT.com   2020-12-31 11:45:13


  “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等7類行為,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教育懲戒手段則包括“點名批評”“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日前,備受關注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由教育部正式頒布。《規則》系統規定了教育懲戒的屬性、適用範圍以及實施的規則、程序、措施、要求等,這也是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教育懲戒作出規定。

  學生違規違紀了,教師不敢管、管不了,不僅無法讓學生認識和改正錯誤,甚至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同時也可能破壞教育教學秩序,損害其他學生的權益。這種情況的出現正是因為,教育懲戒權不够明確,教師面對著來自家長、社會的多重壓力。另一方面,個別教師錯把體罰當作教育懲戒,用暴力、極端的方式對待學生,給學生帶來了嚴重的身心傷害,引發社會質疑。近年來,關於教育懲戒權的話題頻繁引爆輿情。

  《規則》出台,人心所向。這一《規則》既列出了教育懲戒的正面清單,明確了可以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并根據違規輕重程度列出了三類不同的懲戒舉措,讓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時有法可依;同時還列出了負面清單,明確禁止“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等七類不當教育行為,為教師行為劃定了紅綫,并規定了對越界教師的處罰方式,有利於正確使用教育懲戒權,也有利於更好保障學生身心權益。

  有了明確的細節,教師行使教育權、管理權、評價權就有了更清晰的依據,也更有底氣了。

  但從現實來看,要確保教師正當履職,離不開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家長和社會的支持。部分教師之所以不敢行使教育懲戒權,一個主要原因就在於個別家長對孩子過度愛護,不尊重教師的教育權利,不配合教師的教育管理行為,導致教師動輒得咎。個別家長甚至用威脅、侮辱、造謠等方式非法維權,損害教師合法權益。而一些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面對“鬧事”的家長,不能堅守正確的立場,不講是非曲直,為了息事寧人而處罰、處分教師,讓教師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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