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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教育懲戒權有法可依,如何用好仍是挑戰
http://www.CRNTT.com   2020-12-31 11:45:47


  哪些情形可以實施教育懲戒?教育懲戒又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在教育懲戒的過程中哪些行為是不允許的?日前,《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由教育部正式頒布,將於2021年3月1日起實施。《規則》系統規定了教育懲戒的屬性、適用範圍以及實施的程序、措施、要求等,這也是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教育懲戒做出規定。

  一直以來,教育懲戒權話題備受關注,一邊教師管不了、不敢管,教師的教育權利得不到保障;一邊是個別教師以體罰代替教育懲戒,孩子的身心受到傷害,并引發社會質疑、損害家校關系。如何將教育懲戒權納入法治軌道,更好保障教師的教育權、管理權、評價權,發揮教育懲戒的積極作用,對部分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將其引導走上健康成長的正軌,一直是社會關心的熱點話題。

  《規則》為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劃定了“正面清單”,明確了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範、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同時,還根據違規程度輕重,劃分了三類不同的教育懲戒措施,從“點名批評”到“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等多項條款,賦予了教師行使教育懲戒的法定權利。從《規則》來看,教育懲戒不僅是教育的權利,是“可以”使用的手段,更是教師的義務,是“應當”采取的措施。比如,對學生實施屬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

  另一方面,《規則》也明確禁止了七類不正當教育行為,為教師行為劃定了紅綫,規定了對越界教師的處罰方式。“負面清單”的劃定,既有利於教師區分教育懲戒和體罰,在正確的軌道上行使教育懲戒,也有利於社會監督,更好保障學生的身心權益。

  可以說,《規則》的出台既有利於讓學校、教師會用、敢用、慎用教育懲戒,又便於公衆對教師進行監督,促進家校協作,既有尺度、力度,又有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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