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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詐彈”若輕罰便是輕縱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5-20 15:00:18  


  一連數日,發生數起連環航班“詐彈”事件,性質之惡劣、影響之深遠,確實令人深思。

  從看得見的損失來說:以迫降為例,迫降機場的選擇都是最方便的機場,而非距離目的地最近的機場,加上油耗、重新起降費用、地面服務費、重新起飛、延誤排隊、安全排查及退票損失等,輕則十數萬、重則上百萬。譬如迫降桂林的ZH9243打開了逃生滑梯,據了解,320機型的滑梯共有6個,每打開一個甚至要接近10萬的費用,僅滑梯費用就要數十萬。這還沒有計算航班延誤或停飛給成千上萬乘客帶來的直接或間接損失。

  有人總結了近年航班“詐彈”事件的成因:要麼是為了趕上航班而故意令其晚點,要麼是與航空公司有過節而“撒氣”,要麼是因個人恩怨而“報復社會”,甚至還有惡作劇者純屬“逗你玩”……

  但不管是何種理由,此般做法已經涉嫌違犯刑法,理應受到相應制裁。按照《刑法》第291條規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司法部門認定“造成嚴重後果”,處以有期徒刑的上限最高可達15年。

  遺憾的是,從執法現狀看,輕縱者多、重罰者少。去年10月,貴陽機場一旅客過安檢時謊稱“包裡有炸藥”,接受批評教育即被放行,三亞機場一乘客謊稱帶了炸彈,致使166名旅客行程延誤,最終也只是被處以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元。看似嚴厲的便是2012年12月,備受社會關注的“8•30”深航航班“詐彈”威脅案在湖北宣判,被告人熊某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而從國際慣例來說,一般的“詐彈”事件都可能面臨“重罪指控”,更遑論是安全等級最高的航空領域——這也是國內這幾起虛假威脅新聞密集地被英國廣播公司、美國《華爾街日報》等國際媒體重點關注的原因。

  在這個風險社會,一切涉及飛行安全的情報信息、處置原則都必須“寧信其有”,這就是“詐彈”與“炸彈”同樣可怕的根源。無論是怎樣的理由與初衷,這種違法行為若不能被重罰,不僅等於給下一次的“詐彈”以縱容,更可能成為潛在風險的習慣性漏洞。(時間:5月20日 來源:西安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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