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據當地媒體報道稱:“三亞交警這一新舉措見效明顯,很多被處罰的當事人表示以後遵守交通法規,不再做讓鄰居和單位同事瞧不起的闖紅燈違法行為。”當地媒體也用了“處罰”兩字。
由此,我們可以判斷,針對闖紅燈行為,在法律本有明確處罰手段的前提下,三亞交警這一“另辟蹊徑”的處罰方式,其實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闖紅燈者的家人、同事,有權在這種情況下拒絕參加“組織學習”。
在道路上,行人闖紅燈,貨車超載、機動車闖紅燈等行為,如果算是“小惡”的話,用非法手段處理非法行為,這是“大惡”,因為這與法治精神不符。即便“組織學習”起到了一定的教育效果,也會擾亂整個社會的法制教育。
同時,所謂闖紅燈與個人信用掛鈎、闖紅燈“抄告制”也是一樣。我們都知道,舊疾不能速治,對於闖紅燈的各種“創新”治理手段,其實是給“慢性病”的“虎狼藥”,權力本應有的克制沒有了,法律本應有的尊嚴也被破壞了。
回想各地交警推出的各種針對行人闖紅燈的“招”,不管“大招”、“小招”、“奇招”、“妙招”,都是同樣道理。如果持續下去,人們可能會在“中國式過馬路”的基礎上,再發明一個“中國式行人治理”的標簽。
交通執法部門,你們也有紅燈,法治的紅燈,你們也要遵循規則。(來源:都市時報 作者:羅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