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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拒“不作為”錦旗是拒絕監督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8-25 13:14:28


  馮勇軍為四川省綿陽市三台縣百頃鎮黃龍村村民。據介紹,8月10日,馮勇軍與其他村民一行共9人,欲到百頃鎮黨委政府、三台縣環保局送“不作為”錦旗,剛到縣城拿著錦旗沒走幾步一行人就被警方抓獲。11日,其他8位村民全被釋放回家,而馮勇軍被刑事拘留。警方稱,馮勇軍涉嫌非法游行、示威、集會罪,羈押在三台縣看守所。

  從報道看,馮勇軍等人送“不作為”錦旗的確出於無奈,并非無理取鬧。承包者將畜禽糞便發酵的沼液排進百頃水庫進行肥水養魚,嚴重影響到周邊村民的生產生活,涉嫌違反我國《水污染防治法》中有關“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規定。而面對兩年間的群衆舉報,環保部門并未有效制止污染水質的違法行為。用當地村民的話說,送錦旗的目的就是希望鞭策相關部門積極處理污染問題。

  其實,送“不作為”錦旗,不過是民衆出於對政府部門工作監督與批評的善意初衷。我國《憲法》第41條明確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鑒於此規并未具體列出人們行使“批評”權力的方式,按照“法無禁止即可為”的法治原則,將送“不作為”錦旗作為選項本無可厚非,唯一需要遵循的前提只有一個,那就是遵紀守法。政府部門當對包括“尖銳”方式在內的批評意見笑納善待。

  至於警方以“非法游行、示威、集會”為名治“罪”送“不作為”錦旗者,恐難脫權力任性的疑問。解讀《刑法》中“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的構成要件,“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和“造成破壞社會秩序的嚴重後果”,當為不可或缺的兩項重要考量。基於送旗者“剛到縣城拿著錦旗沒走幾步”、警方尚未實施要求其解散的前置性執法的現實語境,倉促將當事人刑拘,既有違罰當其罪的合法性,也恐難言依法辦事的程序正義。

  頗具諷刺意味的是,2007年和2014年馮勇軍曾敲鑼打鼓地給三台縣政府部門兩次送表揚錦旗,卻是一路暢通無阻且無人為其定罪。三台縣警方選擇性執法的“雙重標准”和笑納表揚、拒絕批評的“愛憎分明”,值得社會圍觀與反思。人們期待著事件真相的水落石出和對不當執法的問責查究。(來源:海南日報 作者:張玉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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