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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有必要單設一個“襲警罪”嗎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2-10 15:43:55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公開征求意見。修訂草案稿共109條,其中重點明確了何種情形下民警可以使用武器及警械的內容及使用原則。與此同時還首次明確了對“襲警”行為的處理。

  依據修訂草案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暴力襲擊或者組織、協助、煽動暴力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以報複、洩憤為目的,威脅、恐嚇、故意傷害、殺害人民警察及其近親屬或者實施其他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從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在我國,尚無證據表明襲警問題比別的國家嚴重得多,之所以襲警現象引發關注,還是源於長期以來我們對於警民關系的定位。許多時候我們拔高了警察的職能和形象,讓他們有難以承受之重。當今社會,公衆的安全需求上升,利益訴求多元化,而警察的任務繁雜,職責與職權呈擴大化趨勢,一旦有民衆認為警察不滿足自身的訴求時,就可能轉移怨念,發洩不滿,從而引發矛盾,激烈的就演變為襲警。當然,個別警察執法方法簡單粗暴等也會加劇警民矛盾。

  對於襲警行為如何處理,各國規定也不盡相同。以英、美為代表的判例法國家和地區一般將威脅、襲擊、傷害、殺害警察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英國警察法規定了5種侵害警察權的犯罪,即毆打警察罪、妨礙警察執行公務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在美國,由於私人可依法擁有槍支,加上種族問題突出,美國對警察職業的危險性認識較為充分,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了警察執法的絕對權威性。而法、德和意大利等大陸法系國家刑法也不單設“襲警罪”,而是將威脅、襲擊和傷害警察的行為納入“抗拒公務員”的犯罪,并且按照情節分別規定了不同的類型。而日本采用的是將一般情節的襲擊警察的行為納入“妨害公務”的犯罪,將襲擊警察造成傷害或者死亡的犯罪規定為“加重結果的傷害罪”或“加重結果的殺人罪”。

  我國是否要增設“襲警罪”也是一個有爭議的老問題。襲警固然是違法犯罪行為,但筆者認為,單設一個“襲警罪”似乎并無必要。襲警現象一般是由多種原因、多種手段造成的,難以獨立類型化,只要觸犯刑法規定的其他性質的犯罪,完全可以按照相關罪名定罪處罰。要預防警民矛盾,歸根到底有賴於警察“嚴格依法辦事”,有賴於全社會減少與警方的對立情緒,形成相信警察、配合執法的良好的社會氛圍。再說,若設立襲警罪,襲擊醫生的行為是否也要設立一個“襲醫罪”呢?(來源:新京報 作者:金澤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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