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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老虎傷人 不能“恃弱”讓動物園承擔無限責任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04 18:05:07


  去年夏天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引發的輿論風波尚未平息,今年大年初二,寧波雅戈爾動物園又發生了同樣的慘劇。與前者輿論一邊倒地指責受害者不同,這回的輿論令人不解地分出了“挺虎派”和“挺人派”。好像追究動物園管理責任的聲音正在被放大。

  客觀地說,寧波這位死者比北京那位傷者所犯的錯誤還要嚴重,如果說北京那位傷者還可以用“重大誤解”作為托辭的話,寧波這位死者實在找不出正當的理由,而且他的故事中也沒有一位偉大的母親為他挺身而出,讓他多一點悲情與尊嚴。可是一些人,特別是一些“精英”卻偏偏選中了這樣一個人來為之辯護,看來精英就是精英,他們已經厭倦了普羅大衆的常識性思維,而一定要顯示自己卓而不群的“獨立思考”能力。

  這兩起事件有一個共同之處,就是受害者都不願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個人責任,一定要動物園來為自己的錯誤埋單。而這一點,也折射出了民衆法治意識的不足與誤區。近年來,隨著法治的深入人心,民衆權利意識高漲,越來越多的人知道了權利與自由是個好東西。但是權利意識的提升并不代表法治意識的提升,法治的真諦在於權利義務相統一。權利與義務、自由與責任分別是一枚硬幣的兩面,人在享受權利的同時要履行義務,在行使自由的同時要承擔責任,一個人越自由,他的自我責任就會越重。世界上沒有只有權利沒有義務、只有自由沒有責任的事。所以,我們越強調權利,就越要准備承擔更多的責任與義務。法治社會既是個人權利得到充分保護的社會,同時也是個人必須承擔相應責任與義務的社會。

  就老虎傷人這個事件來講,動物園的責任來自於動物園的過錯,過錯是動物園承擔責任的前提。動物園在這個事件中到底有沒有過錯,還需要有關部門的調查結論,這裡不能先入為主,但死者家屬認為“動物園就不應該讓無票者進入”這種說法顯然站不住腳。僅從常理上推斷,沒有一個公園會主動放逃票者進入園區,尤其是民營動物園,門票收入是其收入的主要來源,更不會忽視門票管理。而公園的管理是為大多數正常游客設計的,不可能專門為那些挖空心思的逃票者設計防逃票措施,公園只要盡到了正常的管理義務就可以了。

  當然,可能還有人會說,民法上不是還有一條叫無過錯責任嗎?的確,民法上確實有這樣一種“嚴格責任”的規定,但是只要我們稍微了解一下就會知道,所謂無過錯責任不是在所有問題上都適用的,我國民法和侵權責任法在動物園管理上都有規定,不適用無過錯責任。而且更重要的是,無過錯責任的適用還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受害者或者說是被侵權人,也沒有過錯,否則依然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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