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同時指出,全國不少地方,尤其是農業相對發達的省份,存在著大量的糧食經紀人無證從事糧食收購現象,雖然這種行為具有一定行政違法性,但客觀上促進了國家對糧食的收購,減輕了糧農賣糧負累,在一定程度上激發了市場活力,沒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社會危害性不大。
這樣的情況可以說比較符合“王力軍們”的認知,但之前突如其來的有罪判決,還是讓他們和“趙春華們”一樣蒙過。
“不知法而犯法”
收購玉米和涉“玩具槍”被判刑,兩類事兒背後都有著普通人“不知法而犯法”的尷尬。
就槍支認定標准來說,2010年12月公安部新規定明確,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撇開標准高低不談,目前公衆對於這類鑒定標准普遍存在認知不足的情況。
新京報評論就寫道:或許,在制定規則的公安機關看來,“標准”很科學,“鑒定”也沒什麼難度。但問題是,大多數民衆并不清楚這兩份“部門規章”,也不了解“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厘米”究竟是什麼東西。即便是專業性更強的司法機關,也會在實踐中有意或無意地“忽略”,將其作為“小孩玩的塑料玩具槍”,進而擺上拍賣台。由此,更凸顯上述規範的“隱蔽性”。
檢察日報也質疑稱,對於大多數普通人,1.8焦耳/平方厘米是個模糊的數字,也沒有任何權威部門對這個標准的致傷力進行過描述。澎湃新聞文章則指出,低標准意味著嚴格立法,零宣傳導致了普遍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