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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怎麼看行拘執行年齡降至14歲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21 12:54:43


  公安部日前公布《治安管理處罰法(征求意見稿)》,將行政拘留執行年齡從16周歲降至14周歲,引發一些爭議。不少法學專家反對這一措施,甚至武斷地認為“沒有任何嚴謹研究”支持其必要性,這顯然有失偏頗。

  首先我們應正視一個現實——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低齡化近年日趨明顯,尤其在15歲以下的年齡段。例如,2016年某省公安機關處理的18歲以下未成年人雖只占全部違法行為人總數的2%,但在被抓獲的犯罪嫌疑人中,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卻占到總數的11.4%。相比幾十年前,我國生活水平大大改善,未成年人的身體發育和智力水平都非昔日可比,加上大衆傳媒、互聯網中一些不良風氣的影響,低齡犯罪屢見不鮮。

  我國刑法規定,14到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負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則應當負完全的刑事責任。很顯然,對14至16周歲的未成年人罪犯,存在著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銜接的空檔:只要其違法還沒達到刑法規定的嚴重犯罪程度,就不能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連行政拘留都不行,而一旦達到,就已鑄成大錯,中間連個過渡處罰手段都沒有。

  新規定試圖填補這個空檔,卻招致一些人反對。而反對的理由,無非是認為降低行拘執行年齡對於未成年人而言太嚴厲,不利於他們身心健康,會起反作用。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素來強調對未成年違法犯罪者的保護,從其立法本意而言是否應該更側重對未成年人受害者的保護?比如保護校園霸淩中的未成年受害人,限制媒體對未成年人受害者采訪報道的同時,是否應考慮在被侵害對象是未成年人時加重處罰?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年齡與否,如果只考慮對未成年違法者的保護,那對未成年受害者的權利豈不是二次傷害?

  當然,筆者也不贊成用簡單、粗暴的方式處理未成年人違法,“一關了之”同樣毫無作用。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可適用於行政拘留,不代表著一律使用,應綜合考慮嚴重程度及危害性,本著懲罰和教育結合的原則區別對待。被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也應跟成年人分開關押,避免不良影響。必要時,可以先進行學校或社區矯正,如不履行義務再處以行政拘留。

  現在對未成年人違法者,不是行拘措施太重,而是實際作用太小,加上記錄封存制度有隔靴搔癢之感,難起懲戒作用。可考慮行政拘留跟社會征信掛鈎,讓行為人真正對自己負責。(來源:環球時報 作者: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問題研究中心主任吳丹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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