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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RNTT.com   2017-03-13 17:12:11


3月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新聞中心舉行記者會。圖為記者會現場。
  嘀、嘀、嘀……全國人大代表朱國萍的微信群這兩天總在不斷地彈出消息。最新的民法總則草案剛一問世,她所在的上海市長寧區虹橋街道老百姓們就開始不斷地提出意見、建議,希望朱國萍代表能够把他們的聲音反饋到立法機關。

  到底幾歲可以“打醬油”?見義勇為造成損失誰來賠償?胎兒擁有哪些權利?面對這些熱點話題,民法總則自然成了全民關注的對象。這也讓人感受到了全社會法治觀念的進步。

反複修改集思廣益

  朱國萍代表是一名居委會幹部,她所在的上海市長寧區虹橋街道,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首批四個基層立法聯系點中的一個。

  “全國人大把基層立法點設在我們街道,老百姓都很歡迎。”朱國萍代表舉例說,民法總則草案二審稿中曾規定,無法定的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當時看到這一條後,朱國萍代表馬上向法工委專家表達了反對意見。她說,在虹橋街道虹儲居民區,曾有一個6歲小孩,父母離異後隨父親生活,在父親被刑事拘留7天時無人照管,不得不由居委會照顧,“然而,居委會人員少、事務雜,直接照顧無自理能力的老人小孩很困難”。

  在最新版的草案中,這條規定已經修改。規定有餘力的居委會可以負責,居委會無餘力時,民政部門可以兜底。

  全國人大代表、山西省科協院士專家服務中心副主任張紅健逐條研究了民法總則草案。“作為人大代表,我必須抓住機會代表老百姓發聲,為法律的完善盡一點力。”張紅健代表告訴記者,2016年9月26日,民法總則草案一審之後,她一口氣提出了13條建議,“讓我沒有想到的是,這13條建議全部都被立法機關不同程度地采納了”。

  張紅健代表打開電腦,找到當時的建議書,指著其中一條說道:“原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過遺囑指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其父、母指定的監護人不一致的,以後死亡一方的指定為准’。我建議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選擇對被監護人的成長更為有利一方作為其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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