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到日本留學,說明陳世峰不是“廢柴”。華僑大學回應顯示,陳世峰2009年入讀華僑大學華文學院,“2013年畢業,隨後前往泰國擔任漢語志願者”“在校期間,陳世峰曾與同學發生過糾紛,經老師批評教育,雙方達成和解,陳世峰當面向對方道歉”。從中不難理解,陳世峰不是惡貫滿盈之人,否則不會當志願者;也不是怙惡不悛之徒,否則不會與糾紛對象道歉。
那麼,就有必要探討這個年輕人何以凶殘到殺人的程度?連日來有一則被忽視的新聞,11月12日,湖南省沅江三中班主任鮑方在辦公室被刺26刀身亡,行凶者是鮑方所帶實驗班的16歲學生羅軍。羅軍平時成績不錯,曾經多次在班上考第一名。
是什麼原因讓這個16歲的少年將手中彈簧刀扎向自己的老師?將兩起事件對比看,我們無法不沉重,無論陳世峰還是羅軍,他們害人害己,自我毀滅的背後映襯出什麼樣的社會現象?
最不容放過的是陳世峰,更不能忽視的是他們的沉淪誘因,如果不能深入剖析陳世峰們極端人格的生成過程,會有更多的無辜者“陪葬”。
江歌案不能僅有法律視角
江歌被害是不折不扣的刑事案件,必須放在法治軌道上探討。比如陳世峰該承擔什麼樣的刑責?再比如劉鑫該不該承擔刑責,如果沒有刑責該不該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參照這一規定,劉鑫是不是該對江歌家人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