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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救援,界定不清難執行
http://www.CRNTT.com   2018-02-07 22:41:29


  近些年來,驢友登山涉水遭遇險情的報道時有所聞。有些驢友命大,經救援人員全力搜救後脫險,但也有驢友把生命定格在了遇險地點。輿論對搜救驢友的態度不一,許多人認為無條件搜救驢友是政府部門的應盡責任,但也有不少人認為,搜救工作浪費了大量公共資源,實在不應該。

  但這些爭論并沒有停留在紙面,有的地方還寫進了管理條例,上升為地方法規制度。如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黃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啓動了有償救援制度,規定擅自進入景區未開發開放區域的旅游者,陷入困頓或危險狀態後求救的,“產生的救援費用,由旅游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相應承擔”。毫無疑問,這是一個極易引起爭議的條款。

  黃山這麼做,確實有自己的苦衷。因為黃山風景區地勢陡峭、山高穀深,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闖入未開放區域的人,都很容易遇到險情。也因如此,黃山既是驢友探險的熱門地,卻也讓旅游部門大感頭痛,左支右絀。據悉,僅2016年,該景區堵截、查處驢友違規活動24批212人次。黃山應是倍感無奈之下,才出此下策。

  沒錯,這也確實是一種下策。黃山施行有償救援是有前提條件的:首先是規定管委會應當在未開發開放區域入口設置警示牌,也就是要履行提示告知義務;其次是對那些遵守景區管理、按照正常旅游秩序進行游覽而遭遇險情的,不適用有償救援制度,也就是界定了有償救援與公共救援的不同情形;其三,不能忽略的是,黃山的有償救援制度并非“自話自說”,而是依據《安徽省旅游條例》制定的規章。

  盡管如此,黃山對有償救援的界定仍然是含糊不清的,從而也難以有效執行。應該說,在公民遭遇困境且依賴個體力量難以脫困的情況下,政府部門等公共力量就有進行救援的責任,而不是說,按照規定旅游綫路游覽遇險的應當救助,而違規進入未開放區域的卻不必救助。驢友違規探險固然是個人行為,但當其遇險犯難,這就不是一個人的事情,有必要使用公共資源施以救援。說得更明白些,公共資源本來就是要花在這些事情上的,否則還要政府部門做什麼?

  哪怕我們說黃山這麼做是正確的,在現實中也很難做到。比如說,有人遇險了,需要動用直升機、搜救隊以及專業的救援設施,總不能先談價格再施救吧?一旦把人救下來了,也不能說把賬單一拉就要求對方付費吧?就算被救者有心承擔部分費用,也不見得就有這個經濟實力埋單,更何況,被救者如果雙手一攤表示沒錢,總不能再把人送回原地吧?或許就考慮到這種種因素,《安徽省旅游條例》剛出台時,安徽省旅游局就表示,出台相關規定的目的就是為了震懾,而且也不是要被救者支付全部救援費用。

  所以,當地要想防止驢友進入未開放區域,避免動用大量人力物力於施救工作,更好的辦法是對違規闖入者進行罰款,而不是針對公共救援附加收費條款。罰款名正言順,收費既名不正言不順,也容易挨罵。認為搜救遇險驢友是浪費公共資源的人,其實完全沒搞明白何為公共資源,政府部門不能被這種歪理牽著鼻子走,以至於迷失方向,放棄了自身職責。(來源:錢江晚報 作者:魏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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