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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享有“處分申訴權”有助於實現教育公平
http://www.CRNTT.com   2018-02-11 17:30:57


  《北京市中小學學生獎勵和處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修訂版2月6日發布。記者了解到,此次是《辦法》27年來首次修訂,除了對學生獎勵作出原則性指導外,新增學生申訴部分,學生在面對處分時,可提起申訴。學校不得強迫受處分學生轉學和退學。(據《北京青年報》)

  以往,學校處分學生往往都是“一言堂”,一裁而終,一次生效,學生只有乖乖接受處分的份兒,沒有什麼申訴的權利和機會;如若學生“膽敢”為自己辯解或不接受處分,則很可能落得個“態度不好,不服管教”的新“罪名”,進而受到更重的處罰。而學生一方有了“處分申訴權”,就能够在自己認為處分不當、處分過重或感覺很委屈時,與學校進行理直氣壯地博弈,從而倒逼學校做出合理、合法、准確、公平的處分,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根據該《辦法》,有權提起申訴的主體為雙主體——學生及其父母等監護人。或許,一些中小學生由於年齡小、閱歷少等原因不能准確判斷學校處分的合理性,也缺乏勇氣質疑學校,而增添了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等申訴主體,學生一方提起申訴將有更多底氣,提起的申訴也能够更果斷,更及時,更成熟。

  該《辦法》要求建立雙重申訴機制,即先由學校的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複查,如果學生一方不服複查決定,再由學校所屬地方的教育部門進行複查,給出最終的答複意見書。顯然,這一申訴機制有點兒像法院的兩審終審制,有助於教育部門實現對學校的監督制約,給了學生一方更多的申訴機會,也拉伸了學生的申訴救濟權。學校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相關負責人、學生所在班級的班主任、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以及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形成了一個話語權和權益代表權分布全面均衡的架構,有利於兼顧學生權益和學校的教育管理權益。而“學校不得強迫受處分學生轉學和退學”的規定則為學生提起申訴免除了後顧之憂,為學生的受教育權提供了兜底保障。

  在《行政處罰法》中,就規定了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而《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則賦予了公民、企業等的提起行政複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等救濟權利。顯然,賦予學生“處分申訴權”與這些法律確定的公平懲戒原則、公民權利救濟原則相一致,與法治建設的方向相一致。學生有了“處分申訴權”,不僅有利於個案的處分公正,還能够全面增強學校實施處分行為的規矩意識、謹慎意識、自律意識,能够促使學校以更開明、更民主、更負責的態度尊重事實,認真調查,規範程序,規範處分行為,有助於實現教育懲戒的公平,有助於推動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更有利於學生的健康成長。(來源:長春日報 作者:李英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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