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優化審計署職責。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重大項目稽察、財政部的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的職責劃入審計署,構建統一高效審計監督體系。
不再設立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
(十二)監察部并入新組建的國家監察委員會。國家預防腐敗局并入國家監察委員會。
不再保留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
改革後,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設置組成部門26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5.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6.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1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