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江蘇省消保委4月份發布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23.5%的消費者遇到過退票費用比機票價格還高的情況。據了解,1996年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曾規定,旅客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24小時以內、兩小時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價10%的退票費;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前兩小時以內要求退票,收取客票價20%的退票費。而在2004年修訂時將這一條款删除。也就是說,目前國內并沒有統一的退票費用規則,實際操作中都由各航空公司決定。本期思與辨就該問題進行討論。
■主持人:王玥
■嘉賓:段禮樂(深圳大學法學院講師)
李長安(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博導)
張繼生(深圳市律師協會風險管理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
旅客退改簽可以收取一定的違約費用,但收取高過機票價格的違約金顯然損害了旅客公平交易的權利
主持人:退改簽費用高過機票價格這一現象是否合理?
張繼生:退改簽費用高過機票價格顯然是不合理的。消費者和航空公司之間是一種運輸合同關系,退改簽費用產生是由於旅客有違約行為,故產生了違約金。旅客退改簽可以收取一定的違約費用,以彌補航空公司在票價範圍內的合理損失,但收取的退改簽費用高過機票價格,顯然超過了消費者應當彌補航空公司損失的金額,損害了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權利。
李長安:2004年機票退改簽的規則以“交由市場來決定”的理由被删除。這種過度市場化的做法,成了退改簽亂象的根由之一。目前我國機票的銷售模式主要是以代理制為主,各機票代理商為了追求最大利益,在監管制度缺位的情況下,收取高額的退改簽費用成為代理商的生財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