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拿出當初用戶簽定的辦卡合同,認為自己是在按合同辦事,但在公衆看來,這與霸王條款無異。用戶簽字不代表合同就沒有問題了,合同本身仍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範圍內,逾越了法律規定,不具備法律效力。而且,每家銀行施行的幾乎是差不多的條款,用戶的選擇權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虛設的。在用戶與銀行之間,銀行處於絕對強勢的地位。
李曉東一案,二審得出了與一審完全不同的結論,正是看到了按合同辦事背後,合同本身的不合理之處,銀行有濫用市場地位之嫌。對這種不合理現象的縱容,其實就是對暴利的縱容。
如今,隨著最高法規定在不久的將來落地,困擾用戶已久的老大難問題一朝得以解決,但教訓仍然是深刻的,首當其衝的是銀行業該如何審視自己的經營行為,最高法的介入從一個側面反映出銀行業的自我反省、糾錯能力堪憂。
而社會也需要反思,全額計息的不合理規定,真的沒有辦法處理嗎?李曉東案中,法院作出的判決就很有代表性,法律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并不是片面的取舍,對法律的引用更不能僵化,生搬硬套。其實,對於銀行業、還有銀行業以外的一些行業中存在的侵奪用戶利益的現象,只要堅持公平正義的原則,并不難找到維權的法律依據。(來源:錢江晚報 作者:高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