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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科學釋法化解公衆對防衛過當的不安
http://www.CRNTT.com   2018-09-21 15:25:35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在司法解釋中全面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工作規劃(2018-2023)》。作為今後五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立項修改廢止的指導意見,《規劃》指出,要適時出台防衛過當的認定標准、處罰原則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准,鼓勵正當防衛,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等。這一表述在公共輿論場上迅速引發關注和熱議。

  高關注度或許并非來自一紙《規劃》本身,在此之前,已有“山東於歡案”“昆山龍哥案”等先後在網上掀起輿論巨浪。衆聲喧囂的焦點,便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之辯。與此關聯的正當防衛制度早在1979年就已寫入了我國刑法,并在1997年進行了重大修正。它并不應該成為公民在行使正當防衛權利時的絆腳石。

  此處先向讀者交待一下法律的相關規定。現行刑法第20條將正當防衛區分為一般防衛和無限防衛。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無限防衛。無限防衛沒有過當之說。而一般防衛則有過當。在法律上,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正當防衛必須符合四個條件: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正當防衛的防衛對象應該是不法侵害人。這三個條件都好理解,最容易引起爭議的就是第四個條件: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刑法用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從立法的取向上看,就是要提升防衛過當的認定標准,給正當防衛鬆綁。因為在此之前,1979年刑法規定的是,“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相比較而言,舊標准非常低,故非常不利於防衛。

  但刑法的修改并不代表問題就消失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仍然是一個需要解析的標准。它需要根據具體個案中的基礎事實,來判斷防衛是否“明顯”過當。在“大數據”不斷侵蝕各領域各行業時,防衛過當的認定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要依賴當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法官是人不是神,這是一個基本事實。作為人的法官不可避免會受到種種案外因素的幹擾,比如和解率、自訟率、發回重審率等等。缺乏強制性的認定標准,讓司法實踐中“誰死誰有理”“誰傷重誰有理”等隱性標准獲得了潛滋暗長的機會。

  有關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從立法指向看,就是要鼓勵公民更好地利用防衛權,來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良善的社會秩序。讓憂心流行,讓正當防衛可望而難企及,這絕不是立法的原意。按照立法指向,統一解釋的尺度,為正當防衛構築更有效的司法保障才是最高人民法院應有的選擇。適時出台防衛過當的認定標准、處罰原則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准,又將大大化解公衆對防衛過當的不安。“該出手時敢出手”,這樣的理念能不能深入人心,就看這份司法解釋會如何出台了。(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王剛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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