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是同正當防衛密切相關的另一項制度,它的含義要比正當防衛更寬泛些,一般是指“非履行職務的人員,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在災害事故中勇於救助的行為。”顯然,除了跳進水中或火中救人等災害事故中的英雄行為外,另一部分見義勇為舉動就是正當防衛行為,只是不包括正當防衛中的自衛。目前全國性的見義勇為立法尚未出台,但幾乎所有省級人大都制定了見義勇為條例,都通過物質和精神獎勵,鼓勵人們見義勇為。
很多時候,見義勇為獎勵基金不足以彌補英雄的損失,“英雄流血又流淚”的情形屢見不鮮。最高法的司法解釋細化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准,對於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總之,最高法的《規劃》擬在不久的將來適時出台防衛過當和見義勇為方面的司法解釋,同《民法總則》中“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俗稱“好人法”)等規定結合起來,對於鼓勵正當防衛,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體現司法人文關懷,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必然發揮重要作用,值得大大點贊。(來源:光明網 作者:劉昌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