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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平離職:2年脫密期 留人難“拴心”
http://www.CRNTT.com   2018-09-29 14:16:44


  “張小平離職事件”刷了屏,矛頭最先指向西安航天動力研究所的國企“老大”作派,不尊重人才。但9月27日晚間,該研究所發表澄清聲明稱,張小平為國家重要涉密人員,離職前須在所內非密崗位進行脫密,脫密期為2年。

  於是輿論風向又開始指向張小平擅自脫崗,甚至已經有人鼓動要把張小平“抓回來”。

  國家的保密制度的確必須遵守,而勞動者正當自由流動的權利也應該得到尊重。如何既防止國家秘密和技術的非法流出,也防止國企霸道地借口“國家機密”任意卡住人才流動,張小平離職事件或將成為一個典型案例。

  我國《保密法》第38條規定: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國家秘密。但“脫密期”有多長呢?《保密條例》只是原則規定,脫密期由相關部門的規章規定。

  西安航天動力研究所的官方聲明稱:張小平的脫密期為2年。就此事而論,2年的保密期并非出自法律規定,那究竟是主管部門的要求還是企業或研究所自行設置,2年的時長又是否合理——或許也是接下來的仲裁需要考慮的問題。

  此外,《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有“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放人,并通過扣押人事檔案等手段卡人的話,本身就構成違法。

  這樣一來,《保密法》規定的“脫密期”與《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辭職機制之間的銜接,就出現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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