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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該如何定性“大巴墜江案”?
http://www.CRNTT.com   2018-11-05 13:08:41


 
  從法的安定性、為今後類似案件提供裁判規則的角度來看,探討冉、劉二人的行為定性是必要的。但是,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死亡的情況下,不再追究刑事責任。目前,公交車駕駛員冉某和乘客劉某均已死亡,追究其刑事責任已經變得不可能,更有意義的或許是,通過這次事件,能帶給我們哪些思考和教訓?社會又該作出哪些自我調整?

  首先,需要強調對公交車駕駛員的責任培訓。不可否認,公交車駕駛員作為一種特殊行業,工作時間長、強度大,工作方式稍顯重複單調,而且環境嘈雜,駕駛員的情緒不高也屬人之常情。這就需要在強調公交車駕駛員職業技能的同時,更注重對其職業素養的培訓。面對乘客的指責(甚至是挑釁),要保持足够的耐心,在保證車輛和其他乘客人身、財產安全的前提下,通過法律、行政規章、公司制度允許的方式來合理、合法的解決問題。

  當然,考慮到“法不強人所難”,任何人都可能在某一瞬間情緒失控,面對乘客的謾罵與挑釁,為了進一步確保公交車駕駛員能够安全駕駛,可以考慮對我國公交車的內部結構進行改造,用透明隔板將駕駛室與乘客隔離起來,使乘客無法靠近駕駛員和方向盤。

  其次,公交車內的其他乘客,在面對爭執之時也不能“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此次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件再一次警示社會公衆,災難不僅來自少數壞人的作惡,同時也可能來自多數好人的沉默。如果在冉某和劉某剛出現爭吵時,其他乘客能够積極勸導和制止,悲劇很大概率上就不會發生。

  最後,在全面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規則意識應該成為社會素養。法治意味著對規則的尊重。藉此次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件,宜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一次尊重規則的大討論,讓盡可能多的人明白現代社會中遵守規則、按規則辦事的重要性,以避免今後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這也許是對10多條無辜生命最好的悼念。(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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