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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該如何定性“大巴墜江案”?
http://www.CRNTT.com   2018-11-05 13:08:41


這是10月31日拍攝的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救援現場。新華社記者 王全超 攝
  重慶萬州大巴墜江事件引發的討論還在持續,公交車駕駛員冉某和乘客劉某二人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類似的乘客襲擊駕駛員、搶奪方向盤致使公交車失控并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在我國并不是第一次發生。概括起來講,司法實踐中發生的類似情形主要存在兩種類型:

  一種是乘客的毆打行為“足以”致使駕駛人員失去對車輛的有效控制,進而引發交通事故。如2017年9月16日,在廣東東莞,男子樊某因公交車沒有報站導致其錯過站點而對公交車司機胡某某不滿,與司機發生爭執。後樊某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上前拽住司機的衣領,致司機緊急刹車,進而導致乘坐該公交車的乘客李女士等人跌倒受傷。

  另一種是,毆打行為并“不足以”致使駕駛人員失去對車輛的有效控制,但引發駕駛人員擅離駕駛崗位與其進行打鬥,導致車輛失去控制,繼而引發交通事故。如2001年在上海,乘客張偉強與公交車駕駛員陸建平發生口角。爭吵中,突然揮拳猛擊正在駕車的陸建平臉部。陸建平被毆後,竟然置行駛中的車輛於不顧,離開駕駛座位與張偉強互毆。此時,無人駕駛的公交車撞倒了一輛自行車,又接連撞毀一輛出租車和一堵小區圍墻,造成騎自行車中年婦女龔某當場死亡,車輛及圍墻損失2萬餘元。

  對比來看,此次萬州公交車墜江事件與第二種類型更為相似。

  根據以往的判例,司機冉某和乘客劉某兩人的行為都已經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因在於,冉某作為一名駕駛經驗豐富的司機,他完全可以意識到自己邊開車邊與劉某打鬥的嚴重後果,而劉某作為一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也能够意識到自己與公交車駕駛員爭執進而互毆會使車輛失去控制的嚴重後果,二者對此均有刑法意義上的“間接故意”,對於大巴墜江的結果采取了“放任”的態度,且二人的互毆行為與人員傷亡的法益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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