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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編輯嬰兒案:生物技術創新需設“禁區”
http://www.CRNTT.com   2018-11-30 23:14:42


 
  此外,為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維護人的尊嚴,原國家衛計委於2016年公布的《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亦指出,倫理委員會批准研究項目的首條基本標准即是要堅持生命倫理的社會價值,如果違反,則“應給予相應的處分”。

  如今,該事件顯然不能因為各方都甩鍋就陷入“羅生門”,而應該由主管部門與公安部門徹查。課題是誰在支持、“醫學倫理審查委員會申請書”又是否是偽造的,相關人員和相關機構該承擔怎樣的責任,都應該有明確的交代。追責之所以重要,就是要以儆效尤,防止破窗效應,制止某些人或者利益相關方鑽法律漏洞的衝動,造成類似不可挽回的後果。

  當然,這件事也暴露出了我國在相關領域立法的滯後。由於我國基因工程研究起步較晚,在這方面的立法可以參照發達國家經驗。如德國於1990年制定的《胚胎保護法》規定全面禁止對人類個體、胚胎實施基因改良、混合技術,并對體外受精、人類胚胎的幹擾予以限制,違反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2002年日本通過了《規範基因技術法》,對於生產人類基因個體、人與動物基因改良或混合個體的行為予以禁止,違法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單處或并處1000萬日元以下罰金。

  因此,當道德倫理不足以規制科技可能帶來非理性的後果時,立法一定要跟得上,甚至需要具有前瞻性。要通過法律的硬約束,對從事基因治療的項目以及參與人員作出嚴格的准入限制,設置“禁區”,人類社會經不起如此狂妄的試探。(來源:新京報 作者:張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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