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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虛假營銷就該嚴懲不貸
http://www.CRNTT.com   2018-12-25 14:24:42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明文規定,進行虛假宣傳行為,經營者或可被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據此可見,店家基於欺詐的故意,實施了虛假宣傳的欺詐行為,使消費者產生了錯誤認識,屬於違法行為。

  茅台鎮是我國知名的名酒產地,醉臣酒業公司以假亂真的虛假廣告,其內容及模式被模仿發布對茅台鎮名譽及真正知名產品都造成一定負面影響,仁懷市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廣告法等法規,決定給予廣告發布費5倍的加重處罰。

  梳理一下數據,該款白酒共生產500件、3000瓶,成本價格每瓶28元。被查獲時,銷售了860瓶,每瓶價格60元,銷售金額51600元,獲利27250元。但醉臣酒業已經支付了9000元廣告費,加上45000元的罰款,已大大超過其盈利額,也就是說,這筆虛假營銷生意收不抵支,虧大了。

  從“滯銷大爺”到“急哭女孩”,從“憨厚大叔”到“清純女生”,一些商家樂此不疲,虛假營銷層出不窮,致使愛心蒙塵,市場失序,消費者權益被惡意消費。醉臣酒業被加重處罰的案例給那些不良商家敲響警鐘,虛假營銷就該嚴懲不貸。只有監管部門依法依規,嚴厲打擊誇大失實、過度渲染的營銷欺詐行為,加大其違法成本,對悲情營銷露頭就打,使其得不償失,才能倒逼企業及平台回歸守法經營的正途,提升社會責任和管理水平,杜絕虛假營銷的市場空間,遏制弄虛作假、違規銷售的歪風,也才能堅決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障公平公開公正的市場秩序。(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斯涵涵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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