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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虐童事件直接把孩子帶離父母是下策
http://www.CRNTT.com   2018-12-26 15:27:32


 
  父母子女間親權的實現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不斷通過強化兩者間互動,特別是促使父母對子女不對稱及不對等的義務履行而得以具象化。固然血濃於水,固然虎惡不食子。但基於法律對人性善與惡的雙重透視與冷靜解讀,國家不斷強化父母對如何正確履行相關義務以及在父母怠於履行義務時的緊急處置。

  而正是鑒於兒童與家庭間密不可分的連接性,《兒童權利公約》開篇便在其序言部分重申,“深信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單元,作為家庭所有成員、特別是兒童的成長和幸福的自然環境,應獲得必要的保護和協助”,“應讓兒童在家庭環境裡,在幸福、親愛和諒解的氣氛中成長”。

  隨著家庭功能不斷細化,法律逐漸成為規制家庭生活各項規範中最為重要的社會控制手段,尤以家事法為重。隨著家庭功能的持續延展,家事法本身亦在持續變遷和演化之中,其已然不再局限於婚姻法、家庭法及福利法等狹小領域,而擴展為向家庭成員提供撫養、照護與維系和睦的多元化法律規範體系。

  秉承“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及“家庭和睦”原則,少年法與家事法共存共榮。即便是“國家親權”法則,也不宜片面化理解和適用。

將未成年子女帶離原生家庭需慎重

  “國家親權”法則通常在親權不彰時緊急介入和幹預,督促父母充分肩負起兒童撫養和照護的義務,直至健康有序的家庭生活得以複建;至於將未成年子女帶離原生家庭,實在是萬不得已而為之的無奈之策。

  因而,在筆伐口誅虐童父母的不法行徑之餘,更重要的是向其提供有針對性的適當教養方式、情感交流及親子互動等相關培訓,以問題解決為導向,最終推動孩子“在家庭環境裡,在幸福、親愛和諒解的氣氛中成長”。

  法律不外乎人情,“兒童利益最佳原則”自然是少年法的金科玉律。但與此同時,少年法亦是範圍更廣大的家事法的組成部分,而後者更強調“家庭和睦”原則。

  正是由於家事法是與人際關系和兒童相關的法律規定,其常被視為最具情感的法律領域之一,因而,更需要多元化思維予以宏觀化解讀和接地氣踐行。

  除極端情形以外,未成年人成長仍是需要在家庭背景下進行的,特別是在虐童情節尚未達到刑事入罪門檻時,不宜過度加強刑罰力道。而是要對症下藥,個別化、針對性解決家庭問題,不應將父母直接放到道德對立面之上,懲戒其不法行為理所當然,但或應留有餘地。(來源:新京報 作者:張鴻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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