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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侵害反被拘”輿情:要“回應”不要“應付”
http://www.CRNTT.com   2019-02-25 17:41:58


 
不應再留“輿情尾巴”

  輿情回應的質量和效果,以“共識構建”為衡量標准。具體而言,就是在輿情事件中,輿情主體的回應能否跳脫個案回歸到基本的價值觀層面,讓當事一方及社會公衆滿意,由此形成“共識”。如果僅僅是對個案輿情的“應對處置”,或者是“應付與對付”,就絕不可能構建出“共識”。

  回到福州“制止侵害反被拘”一案,當地警方對輿情“應對處置”的態度,或許是真情流露,或許是表述欠妥,總之,沒能讓社會公衆看出“共識構建”誠意。其直接後果,是在福州警方發出案情通報之後,公共輿論對這份通報仍然提出了批評。

  首先,福州警方通報稱,李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已於2月19日在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將視其病況采取相應法律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但是,根據相關公開報道對案件事實的描述,李某存在“踹壞門鎖”“用燒水壺砸頭”“用凳子砸”“強脫衣服”等暴力行為,已涉嫌強奸未遂。李某不僅有犯意表示,而且有實際行動,非法侵入住宅就是實施強奸的手段。而福州警方的通報,只字未提“性侵”,反而將事件的起因歸結為“爭吵”和“肢體衝突”,這是變相抹殺趙宇的見義勇為行為。

  其次,福州警方的通報,對影響案件的起因只字不提,卻公然披露受害女性的地點和職業,客觀上存在以道德判斷影響司法公正的動機。

  最重要的是,福州警方在通報中引用刑法177條第二款規定:“情節輕微者不予處罰”,是給趙宇留下一個前景不明的“法律尾巴”。言下之意,不處罰趙宇,只是為了“應對處置”輿情,而不是認定你沒有犯罪。

  這條“法律尾巴”將給趙宇帶來兩個後果:一、既然你有罪,你就沒資格申請國家賠償;二、既然你有罪,那個在外逍遙自在打麻將的侵害人李某,仍有可能對你提出民事索賠。

  不過,輿情走向并不可能被福州警方完全掌控。這條“法律尾巴”在給趙宇埋下一顆隨時可能爆炸的暗雷的同時,也給他們自己留下了“輿情的尾巴”。它同樣可能隨時爆發,同樣可能隨時掃到自己。(來源:晶報 漫畫:勾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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