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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者被索醫師證何以引發“誤解”
http://www.CRNTT.com   2019-03-21 14:30:27


  3月19日,中鐵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南寧客運段官方微博,就“女醫生高鐵上救人,結果卻被索要醫師證”一事致歉。南寧客運段表示,事件處置過程中,列車工作人員未向陳醫生作好溝通解釋,造成了誤解,產生了不良影響,反映出對突發狀況考慮不周、處置方式欠妥的問題。

  南寧客運段知錯認錯的態度值得肯定,但把事件定性為因溝通問題造成的“誤解”,恐怕有避重就輕之嫌。

  這本是一起醫生旅途中救死扶傷的暖新聞:聽到尋醫廣播後,陳醫生及時趕到、積極治療,旅客轉危為安。但就在陳醫生返回車廂時,乘務員要求其出示醫師證。因其未攜帶醫師證,乘務員又將陳醫生身份證和車票拍照存檔,并要求其手寫情況說明并簽字,留下聯系方式。且整個救治過程,乘務員全程錄像。

  乘務員的一系列舉動,當然令救死扶傷的陳醫生難以釋懷。而南寧客運段解釋稱,此舉是為了留存與救治相關的資料,也便於後續更好救治。這種解釋當然也說得過去,但是,陳醫生和網友們的理解是:列車員在保存“證據”、規避責任,一旦出了意外,責任由陳醫生承擔。

  誠然,醫生執業需要資質證書,但是,執業與救人畢竟是有區別的。執業是一種有償服務,而救人是免費助人,屬於見義勇為行為。乘務員查證不合常理,即便是為了“規避自身責任”,其一系列舉動也純屬多餘。被譽為“好人法”的《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醫生在非執業地點救治他人屬於見義勇為,這既是社會約定俗成的看法,也是《民法總則》的立法本意。公共場合緊急施救不是醫生的專利,但醫生是最恰當的人選。因此,乘務員一系列舉動的潛台詞令人不安:如此苛求見義勇為的醫生,可能產生不良的社會反應,影響醫生義務救人的積極性。急救重在搶抓“黃金時間”,一旦醫生有了顧慮,後果不言而喻。

  總之,這樣的“誤解”本不該發生,而事件反映出的鐵路急救服務機制的不專業和不成熟,急需改善。(來源:信息時報 作者:陳廣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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