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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賣臉”變成一門失控的“生意”
http://www.CRNTT.com   2019-09-16 21:42:22


 
  第一,盡快建立對人臉識別技術及人臉數據授權、使用的全方位監管,包括禁止企業在提供APP下載時強行要求用戶必須提供人臉等數據的霸王條款,對“換臉”軟件進行整頓清理、同時對企業獲取用戶人臉數據授權的相關合同進行合規管理,不允許企業利用信息不對稱或者合同字眼陷阱,讓用戶簽署人臉數據被企業任意使用的不平等條款。

  第二,進一步加大對於越權使用人臉數據、造成公民隱私及其他權益受損行為的違法成本。17萬條人臉數據被公開售賣,違法者無非是因為作惡源頭相對難以追溯、或者即使被查處所付出代價低廉等原因,才能如此肆無忌憚。

  法律人士指出,網上售賣人臉數據,除了涉嫌侵犯他人隱私權、肖像權之外,還涉嫌侵犯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尤其是在出售時沒有獲得公民的許可,這種行為是明確違反法律規定的。那麼,違法事實已成,有關部門是否應當介入,查清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并依法加以嚴懲?而不僅僅限於目前平台對此類數據下架的內部處理就了事?

  “賣臉”違法行為還停留於公衆舉報或者媒體監督,人臉識別技術應用還處於新興階段,出現“賣臉”“盜臉”等犯罪跡象,就需要有關部門從嚴處理,防止其繼續蔓延。(來源:紅星新聞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畢舸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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