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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害9歲男童嫌犯有精神病史,但這并非“免死金牌”
http://www.CRNTT.com   2019-11-13 17:57:13


 
  我國刑事訴訟法在2012年修改時,就專門增設了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序,其中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鄧學平認為,在長沙男童遇害案中,如果馮某華被鑒定為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那麼就可以對其啓動強制醫療程序,確保沒有人身危險性後才能使其回歸社會。

  當遭遇“武瘋子”犯罪案件,受害者如何追償損失?丁金坤稱,根據《精神衛生法》第28條,“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丁金坤認為,本案中,若疑犯有兩次入精神病院治療史,出院後,監護人應該嚴加看管,以防危害社會;如果監護人嚴重失職,造成惡性殺人案件,則監護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損失。

應將嚴重精神病患者的強制治療落到實處

  在對精神病人的監管方面,丁金坤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精神衛生工作,一方面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權益,一方面防止其為危害社會。

  《精神衛生法》第72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精神衛生工作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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