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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頂上的安全”有了法律保障 最高法出台《意見》打擊高空拋物頑疾
http://www.CRNTT.com   2019-11-18 18:14:42


  高空拋物、墜物對生活在城市中的人們來說,就像懸在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據統計,今年1到7月,12345上海市民熱綫共接到“高空拋物”投訴1167條。放眼全國,“深圳男童被墜窗砸中身亡,該小區又有4起高空墜物”“天降菜刀案剛告破,又一小區從天而降3個啤酒瓶”之類的事故頻繁見諸媒體。

  面對高空拋物、墜物帶來的巨大安全隱患,人們呼籲司法介入,加大處罰力度。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衆“頭頂上的安全”,提出16條具體措施。其中,對故意高空拋物致人重傷死亡的,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最高可判死刑。

上海首例入刑案,無人員傷亡

  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需要真的造成嚴重後果,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足以造成危害後果即可。

  《意見》指出,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意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體來說,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就在《意見》出台前幾天,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剛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了一起高空拋物案件,這很可能是上海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的高空拋物案例。被告人蔣某為幫外公外婆討債,手持棒球棍到自己父母家中。因為與父母發生爭吵,氣憤的蔣某不僅用棒球棍砸壞房內的家具,還隨後抓起水果刀、手機、平板電腦、木質抽屜等物,從14樓高的屋內扔到樓下。蔣某的父親報警後,民警趕到現場控制住蔣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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