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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納入征信系統應考慮相關度
http://www.CRNTT.com   2019-11-26 14:33:45


  近期,有不少部門、地方探索或者已確定將無償獻血、公租房申請、ETC欠費、亂闖紅燈、頻繁跳槽等行為納入個人征信系統,其記錄可能對個人就業及相關金融業務的辦理產生影響。此前相關管理部門曾提出,要防止失信行為認定和記入信用記錄的泛化、擴大化;防止失信“黑名單”認定和實施失信懲戒措施的泛化、擴大化。

  為什麼相關部門願意將更多的社會生活行為接入征信系統?原因就在於其效果已經被認可,征信系統成立後對現實生活產生深遠影響,確實破解了一些此前不易解決的失信難題。這種優勢使得很多行政部門開始思考,是否可以通過對接征信系統解決與信用掛鈎的各類行政問題。

  目前談及社會信用系統,除了法院根據民事訴訟建立的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外,多指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其初衷是建立個人“信用檔案”,為金融流通活動提供信用記錄,因此它也被稱為個人的“經濟身份證”。根據央行頒布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個人信用信息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個人信貸交易信息以及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

  前兩者比較好理解,但定義“其他信息”就多了不少彈性空間。既然涉及公民個人信息,那就關系到個人隱私安全問題。什麼信息可以納入,行政或刑事處罰後是否有必要將信息錄入征信系統,如何規範這些信息在金融活動中的使用範圍和權限,這些問題現在尚無明確規定。依據現有法律,頻繁跳槽等中性行為、獻血等值得鼓勵行為、闖紅燈等違法行為,并無必須納入征信系統的強制規定,否則可能會侵犯公民隱私權。因此,在探索將各類信用信息納入征信系統時,相關部門應找到相關法律法規依據,依法合理擴大征信系統基礎數據。

  同時也應看到,征信系統并非萬能鑰匙,并非適合與所有難以解決的問題掛鈎。它本質是帶有強制性、懲罰性的信用信息使用方式。當事人有失信行為,通過約束其金融信貸,可以起到提高違法成本、增強制度剛性、有利於行政執法效果的作用。但若信用行為與金融行為無相關性,其信息大量錄入征信系統,只是徒增系統體量,無法與其他基礎信息整合,起不到參考作用,也就無從實現失信懲戒或激勵的目的。如金融機構在批貸時,獻血、跳槽次數或者三次闖紅燈記錄等信息可能不是其考慮因素。

  征信系統之所以取得良好效果,在其與金融信貸掛鈎的威懾力和經濟活動約束力。若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無門檻地接入征信系統,容易造成信用評價體系的混亂,無法真正發揮威懾作用。所以,征信系統并非最後殺手鐧,即使一些行政問題確實難以解決,也應以行政手段為主要解決方法,不能盲目依賴信用懲戒。如何提高官方提醒和警示的影響力和威懾力,還需要行政部門發揮社會綜合治理智慧,尋找更有效的破解方式。(來源:正義網 作者:張燦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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