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層次在邏輯上應當是在先的。人們往往也會因為第二個層面的擔憂無法得到滿足,而對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場景的容忍度產生差別。
不過,第二個層面擔憂的解決,并不一定需要全面禁止或限制人臉識別技術的應用,而是可以通過技術自身的改進和制度的優化來加以應對。當然,也可能因技術上無法解決的困難,而導致禁止或限制其應用。
就當前的討論而言,區分第一個層面具有更直接的相關性。
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場景分為四種模式
根據個人信息保護的制度和實踐,可以有四種構造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場景的模式。
第一種模式是人臉識別技術的應用無須告知,也無須取得同意。這種模式的主要場景應該限於執法領域,例如用於發現犯罪嫌疑人,反對恐怖主義等;
第二種模式是人臉識別技術的應用需要告知,但無須取得同意。這裡的告知在實踐當中基於特定場合的不同,可以體現為公告的形式,主要的應用場景應該限於機場、車站、體育場所等人流密集的地方,這種場景下的應用目的主要應限於維護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三種模式則是必須事先告知,并且取得同意,這種場景下的應用主要是在商業領域,以人臉識別技術進行統計、打卡也可以寬泛地歸入到這種場景。在這種場景下,信息主體通過人臉識別形象獲得的是諸如便利,或者某些經濟方面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