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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人臉識別濫用,該建個人信息梯度保護制度
http://www.CRNTT.com   2019-12-05 14:16:54


 
  第四種模式是即便事先告知和取得同意,也應該予以限制甚或禁止的情形。這裡的應用場景是學校、公園、圖書館等公共服務機構,基於便利和效率的需要而進行人臉識別,但具體允許到何種程度則應該根據具體的情形加以分析。

  這四種模式的背後,實際上是一種基於技術應用目的所進行的利益權衡。即人臉識別技術可能帶來的收益,與可能產生的風險以及隱私價值的權衡。

建立個人信息梯度保護制度

  前面四種模式,利益的權衡都應該遵循嚴格、必要且有限的原則。例如,就第一種和第二種情形而言,公共機構基於特定的公共安全目的,對於特定場所和環節應用人臉識別技術,但如果擴大為對所有公共場所無差別地適用,就會給個體造成自在空間被收縮的束縛感和焦慮感;

  就第三種情況而言,則是信息主體在自身的便利、效率和個人信息的自我控制與安全之間進行權衡。在這種情形下,即便采取告知和明確同意的原則,如果信息主體不清楚自己的信息被如何處理甚至被交易,就會給個體自我生活失去控制的被剝奪感。所以,人臉識別技術還應該在後續的儲存和處理等環節,保證透明度和信息的安全。

  就第四種場景而言,在不涉及重大安全考慮的情況下,考慮到人臉識別是一種更加具有侵犯性的技術方式(弱於收集指紋),所以,相應部門應當考察是否存在其他更不具有侵犯性的替代性方式。如何以效率和便利的前提下,考慮人臉技術在這種場景下的運用,將會是一個最大的挑戰。

  總的來說,這四種模式對於人臉識別技術在允許性方面的規制是逐步增強的。相應地,對於個人信息的保護也是在逐步增強。通過區分不同的場景以及不同場景的利益的權衡,從而建立對於個人信息的一種梯度保護制度。(來源:新京報 作者:畢洪海 插圖:趙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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