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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食野生動物,法律必須“牙尖齒銳”
http://www.CRNTT.com   2020-02-28 13:38:36


 
  對於野生動物的利用,要科學、精准地建立規定禁止食用和禁止其他利用的範圍或者清單,不能搞“一刀切”,對科學研究和必需的中藥產業等造成不要的損害。考慮到人工繁育產業規範化發展的現狀,完全針對藥用和科研立即停止又有難度,因此決定開了一個口子,即對於人工繁育的可以作為藥用、科研和展覽利用的野生動物,管理措施更加嚴格和規範化,即要求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及時制定、完善審批和檢驗檢疫的規定,并嚴格執行。至於人工繁育產業的轉型或者調整,決定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給予一定補償,有利於保障農戶和企業的基本利益。至於以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原材料的中藥產業的轉型,有待於根據轉型的可能性、轉型的難度和替代技術的研發進度,以後再做出穩妥的轉型規劃。

體現了全過程管制的法治思維

  記者:《決定》不僅針對食用這個環節規定了禁止措施,還針對獵捕、交易、運輸環節規定了禁止性措施。請解讀一下。

  常紀文:是的。這體現了從前端、終端和後端一起發力的全過程管制的法治思維。針對各環節開展全鏈條的規範構建,對違法行為規定了適用或者參照適用的法律責任,發揮了法律的“牙”和“齒”的管制作用。

  對於法律責任,對於野生動物保護法裡有規定的,加重處罰;對於現行法律沒有直接規定具體處罰方式的,《決定》要求參照適用現有法律予以處罰的內容。這意味著,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的按照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貨值予以一定倍數的罰款,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治安拘留措施等,都有可能被適用。

  為了從源頭控制人工繁育野生動物進入市場,《決定》規定:對違法經營場所和違法經營者,依法予以取締或者查封、關閉。這些嚴厲的處罰措施,可以讓非法獵捕、出售、購買、進出口、攜帶、寄遞、運輸、食用者感到害怕,不敢去以身試法。由於參照適用不可能持續太久,所以野生動物保護法將來修改時,有必要基於本《決定》的實施情況,一一規定相關的具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此外,《決定》還對各部門的執法監管職責作了一些基本的規定,要求健全執法體制,明晰各部門的執法職責,開展協調執法。為了有效實施該決定,還得需要給各部門建立權力清單制度,并開展執法考核,促進依法執法監察,防止執法部門之間相互推諉的現象。(來源:法治周末 記者:孫繼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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