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戶外攀岩活動十分風靡,由此導致的損毀自然遺跡不法行為多發。盡管司法對此旗幟鮮明地予以嚴懲,但多數時候只是單方面地或追究刑責或追究民事賠償責任,鮮有對違法攀岩、破壞自然遺跡者進行刑責和民事賠償責任雙追究的先例,尤其是公益訴訟不能與刑責追究的同步,更是在客觀上讓違法攀岩者產生了“蹲了監獄就能免賠償”的錯誤認識,難以彌補其違法犯罪行為對公共利益造成的實質性損害。在這種情況下,及時喚醒民事公益訴訟,讓任性的攀岩者在領受刑罰之餘,又在經濟上有切膚之痛,也就成了遏制損毀自然遺跡不法行為的優選。
更為重要的是,由檢察機關對損毀自然遺跡的攀岩者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能產生示範意義強、警示威懾作用大的法治正能量,有助於培育用公益訴訟保護自然遺跡的法治氛圍。一旦該類公益訴訟能够“遍地開花”,那麼損毀自然遺跡的攀岩者,面對“人人喊打”的法治氛圍,必然寸步難行,這更有助於民事公益訴訟在保護自然遺跡的過程中,充分彰顯以儆效尤的震懾作用。
總之,築牢自然遺跡保護“法治墻”,既有必要對損毀自然遺跡者嚴肅追究刑責,更有必要通過民事公益訴訟的同步跟進對其追究民事賠償責任。如此才能對其形成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追究的雙覆蓋,倒逼其在牢獄之災和經濟賠償“一個都不少”的警示效應威懾下尊法守法,進而減少直至消除損毀自然遺跡的違法犯罪行為。(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張智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