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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野車鈣化灘“耍漂移”,追責不能“撓癢癢”
http://www.CRNTT.com   2020-05-21 23:06:11


 
  相關法律對破壞景區生態環境的規定其實很明確,比如《風景名勝區條例》規定,“在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污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回到鈣化灘“耍漂移”事件,康定有關部門在作出處罰之前,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論證,弄清楚當事網友的駕駛行為,對於鈣化灘具體造成了怎樣的損害,這樣損害如果可以恢複,恢複的成本有多高,如果不可恢複,生態損失的代價有多大。然後再以此為依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和經濟索賠等。像現在這樣,拋開損害談懲罰,實在有些稀裡糊塗。

  康定的做法,在當下其實很有代表性。大多地方對於破壞景區行為處罰,往往都是和稀泥的態度。如2018年夏天發生過好幾起甘肅丹霞地貌被破壞事件,景區對當事人的處理基本止於批評教育、封號等。2017年,一名男子在貴州潛龍洞景區內,三腳踢斷了一根30厘米左右的鐘乳石。被破壞的鐘乳石有幾十億年的歷史,但該男子最終只受到罰款500元的處罰。類似“撓癢癢”的處理,顯然難以起到應有的懲罰和警示作為。這恐怕正是景區破壞行為反複上演的一個深層次原因。

  因此,要遏制保護景區破壞行為的蔓延,必須改變違法成本低廉的現狀。讓當事人所受的處罰,與其行為惡劣程度相匹配,大幅度提高違法的成本。只有沉重的違法的代價,才能給當事人和後來者以震懾,倒逼他們約束自己的行為,養成為人文景觀和自然生態的敬畏之心。

  當然,事後的追懲只是一方面。類似景區破壞行為不斷發生,也暴露出一些景區管理的鬆弛。比如從新聞中看,康定這一景區并沒有對鈣化灘特別標識,只有不遠處有一塊警示牌,作用顯然極為有限。此前,越野車碾壓鈣化灘的事件已多次發生,當地如果采取更多積極的監管手段,加強提醒和警示,同樣的事情何至於輕易重演呢?(來源:光明網 作者:於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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