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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擬率先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意味著什麼
http://www.CRNTT.com   2020-06-24 21:10:12


  在深圳誠信經營卻不幸破產的企業法人將可以通過個人破產制度,避免集體債務向個人以及家庭無限轉移的風險。6月2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布并征集意見,這一具有改革意義的“破冰”之舉立刻引發了社會關注。

什麼是“個人破產制度”

  “個人破產制度”指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通過法定程序宣告該自然人破產,將其剩餘資產公平分配給債權人,對未得到清償的債權,免除該自然人繼續清償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

  我國目前僅有企業破產法,被學界稱為“半部破產法”,并認為造成了市場主體之間的地位不平等。

  個人破產制度建立與深圳實際需求有關。在深圳,除個體經營者外,近年來大量自然人以個人名義直接參與到商事活動中。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記設立的商事主體為329.8萬戶,其中個體工商戶為123.6萬戶,占比37.5%。還有大量自我雇傭的商事主體以微商、電商等形式存在。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表示,這部分商事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再生。

  另外,金融機構或者資金出借方往往要求經營者以個人或者家庭財產作為擔保,這突破了法人有限責任原則和現代企業制度精神,也給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渠道創造了生存空間。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能够有效厘清框定市場主體承擔風險的責任,引導企業和社會公衆增強對信用價值的認識,推動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

  深圳這部地方立法的基本價值導向是,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可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并幫助其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創造更多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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