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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下調犯罪刑責年齡具有積極意義
http://www.CRNTT.com   2020-10-15 17:18:05


 
  當然,刑責年齡的變動是一項系統工程,牽一發而動全身,刑法在作出調整時必須考慮到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的銜接問題,尤其是在何種“特別情形”與“特別程序”下才可對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例如,“特別情形”是否只限於刑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等暴力犯罪情形;“特別程序”的決定主體是什麼,追責這類案件是否需要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等。總體而言,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決定已屬慎之又慎,說到底這仍然只是微調,不會動搖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基本刑事政策。

  另外,既然實行“兩條腿走路”,刑事幹預外的“另一條腿”,也就是專門教育制度的完善也是問題。就當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來看,專門教育制度的設計尚有爭議。未來,有必要對各類專門學校進行分級分類設計,體現專門教育的特色化、個別化,并賦予人民檢察院將涉罪未成年人送往專門學校的決定權,使專門教育統一於保護處分制度的整體框架之下,從而真正實現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體系化與科學化。(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金澤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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